二、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法理根据
民事上诉程序确立和遵循“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存在着充足的法理根据,主要有:
(一)维护上诉制度和实现上诉目的的必然要求
上诉制度目的之一在于为当事人提供再次权利救济的机会,上诉人提起上诉的目的是希望通过上诉获得较初审判决更为有利的上诉判决。如果允许上诉法院超出上诉请求范围而作出对上诉人不利益的判决,即意味着当事人可能获得比初审判决更为不利的上诉判决,从而当事人可能有此顾忌而不愿或不敢提起上诉,其结果是上诉制度将不得启动而徒为无用,上诉制度目的也随之落空。
(二)处分原则和司法消极原则的内在要求
民事诉讼是以国家公权力中立地解决私权纠纷,民事上诉程序中则必然体现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那么上诉人提起的上诉请求实际上也是其行使处分权的结果。同时,司法消极原则也要求上诉法院只能在上诉人上诉请求的范围内而不得超出其范围作出判决。因此,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是处分原则和司法消极原则的主要内容和内在要求。
(三)辩论原则和禁止突袭判决的客观要求
如果上诉法院可以超出上诉请求范围而作出判决,则意味着上诉法院对超出上诉请求范围的事实证据依职权探知并作为判决根据,从而违背了辩论原则。同时,对于超出上诉请求范围的实体问题,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可能无法及时充分地提出事实和证据,在上诉中也就不能够进行充分的言词辩论,从而严重背离了正当程序保障原理和禁止突袭判决的客观要求。因此,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也是辩论原则、正当程序保障原理和禁止突袭判决的主要内容和客观要求。
由上可见,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存在着充分的法理根据,所以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当明确
建立这一原则。
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适用
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适用涉及以下问题:适用范围、如何判断“不利益”等。
就适用范围来说,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仅仅适用于私益案件或私益事项,对于涉及公益的民事案件(比如人事纠纷、非讼事件等)和程序事项(例如诉讼要件等)则排除此原则的适用;其次,原则上仅适用于上诉请求或上诉判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不包括判决理由,所以在上诉请求的范围内或者在不影响上诉判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时可以变更判决理由,则不属于不利益的变更;再次,在被上诉人也提起上诉的情况下,此原则的适用受到一定限制,因为虽然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被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要求适用此原则,但是上诉法院就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须审理和判决,所以上诉判决的主文范围或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往往大于上诉人上诉请求的范围或者被上诉人上诉请求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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