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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要件之中外比较

反诉要件之中外比较


邵明


【关键词】反诉 要件 比较
【全文】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典对于提起反诉的特殊要件没有作出规定。因此,在诉讼实务中,不利于顺畅地运用反诉制度。本文对提起反诉的特殊要件进行简要探讨,以期在立法上完善我国的反诉制度,从而有助于实现反诉制度应有的功能。
  反诉制度应具有的功能,首先是实现原告和被告在行使权利或保护时间上的平等性;其次是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同时解决多个争议,从而尽可能地维持原有程序中诉讼资料的利用,借以满足诉讼经济的基本要求;最后是扩大民事诉讼制度解决纷争的功能以及尽可能减免矛盾判决。
  大陆法系和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或诉讼系属)中,本诉的被告把本诉的原告作为对方当事人所提起的诉。反诉具备诉的构成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和事实理由),是被告在诉讼中提起一个独立的诉。
  提起反诉,除了具备起诉的一般要件,还得具备特殊要件,主要有:
  (一)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大陆法系和我国的反诉制度要求:反诉的原告须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须是本诉的原告。但是英美法系不作这种要求。例如,在英国,被告如果认为不但需要对原告而且需要对其他人提出反请求,那么他就其反请求可以引进附加被告。美国民事诉讼中,共同原告之间或者共同被告之间可以提起本诉(交叉请求)和反诉;美国联邦地区民事诉讼规则第13条h款规定,非本诉当事人的人可按该规则第19条和第20条的规定,成为反诉的当事人。
  如今,在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适当扩大反诉的当事人在认识上愈来愈一致。目前德国的判例与学理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有学者认为,若反诉与本诉有法律上的牵连关系存在时,第三人可为反诉当事人,与本诉当事人一并起诉或被诉。主要理由是:(1)增进诉讼经济,避免发生本诉与反诉裁判矛盾。(2)既然反诉具有独立性,就应允许将反诉当事人范围扩大到第三人,从而显示反诉的独立性。(3)应视法律规定情形、实际诉讼和保护民事权益的需要来决定以何人为反诉的原告或被告。我国大陆地区也有学者认为,应当扩大反诉当事人的范围,比如,(1)必要共同被告的诉讼中,本诉的被告可对本诉的其他被告提起反诉;(2)在一定情况下,许可向非本诉当事人提起反诉,也允许非本诉当事人提起反诉。
  (二)反诉与本诉在诉讼请求或诉讼理由方面有着牵连关系。关于反诉与本诉的牵连性问题。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的民事诉讼理论一般认为,反诉与本诉的牵连性表现为,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诉讼标的)或诉讼理由(或攻击防御方法)是基于同一实体法律关系或同一案件事实、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请求互不相容但属于同一目的、诉讼请求属于同一种类可以互相抵销,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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