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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自然人本位的视角谈国家财政绩效观的转变———从“藏富于国”到“藏富于民”

  假如说“个人本位”相对于“国家本位”是一种向人的的回归,那么提倡“自然人本位”,更是相对于“个人本位”而向人性的回归。从范畴学的角度来看,“个人主义”是相对于“集体主义”而言的,他们两者之间是一种对立的关系,反对的关系。这种关系必然造成相互之间的冲突,产生许多不必要的成本内耗。而“自然人”是相对于“非自然人”而言的,而后者是不存在的。因此不会出现前者的对立和斗争。因此虽然从人性的本质上来看“个人本位”和“自然人本位”是相通的,但是“自然人本位”的提法显然更加科学,更加有利于体现“自然人”的利益。
  理论终究是理论,她是灰色的。“理论的猫头鹰总是在黄昏时候才飞起”。(到底是理论指导实践,还是实践中产生了理论,理论仅仅是对实践的总结,是一个值得研究和探讨的话题)比如“尽管人文主义是一个文艺复兴以后才出现的概念,但是不具有人文主义名称而具有其实质的世界观,在古代就有了,事实上,文艺复兴只不过是复活了希腊罗马的精神”(3),“自然人本位”的观念也不例外,无论是在古代还是今人创立的许多的制度都是在这种观念的指引下设计出来的。盖尤斯正是在“自然人本位”的思想指引下,才编出了以人法,物法,诉讼法为内容的《法学阶梯》,正是“这本继《圣经》以后,对人类历史产生了最大的影响的书”,才使得“现代民法的物的制度总排除了把人做为客体的可能”,才使得康德的“永远把人当做目的”的命题在民法中得到了最大的体现,才使得民法成为“以人为目的的法”,“为了人的学问”,“这是民法的光荣”(4)。正是在自然人本位的指导下,《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保护人权的国家公约文本才会出现。
  也许正是我们的社会充斥着太多的“集体主义”,“个人主义”,“国家主义”等本位观念,才使得“自然人本位”这一反映人本性的本位观念被掩盖于幕后,使得许多的制度设计丧失了“本真”,并造成了许多人类的灾难。(比如德国纳粹对犹太人的屠杀,日本的军国主义,中国的文革),面对“自然人本位的缺失,笔者提倡她的回归。
  
    二 “非自然人本位”指导下的国家财政绩效观——藏富于国
  笔者为了论述的方便,将体现之于封建社会,奴隶制社会,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代的“国家本位”,“君主本位”统统称为“非自然人本位”。而将以人为本,体现人文主义精神并吸收了“个人本位”的精华的本位观念称为“自然人本位”,以下皆同。
  国家自产生之日起,为了维持其自身的运转,履行公共职能,必然需要货币的支持。但国家及其机构是本身并不自行产生财富。因此国家就必须通过税收制度,利息制度,收费制度来筹集资金。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通过各种途径征集来的资金,虽然常常挂以“国家”的名义,但是实质不过是奴隶主阶层,或者封建主阶层为了满足自私欲望而挂起的遮羞布而已。而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代的财政收入只是用来达到“既无内债,又无外债”,从而维护一部分既得利益阶层的利益而已。因此在以上的目的的指引下,国家财政绩校观必然是“非自然人本位”的,是“藏富于国(君主,统治阶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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