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资双方发生纠纷尤其是较为重大或复杂的纠纷时,聘请律师主持调解或代理仲裁或诉讼是非常必要的。那样,律师可以帮助纠纷双方或一方寻找合理、有效、省时的方法解决纠纷,减少纠纷当事人不必要的精神负担,减低诉讼费用。针对纠纷的不同类型,律师可依据法律和工作经验选择调解、仲裁还是诉讼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在最佳状态下圆满解决纠纷。
十二、外商的出资
1、外商出资的方式和期限:
A、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外国合营者出资的货币,按缴款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或套算成约定的外币。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必须符合下列各项条件:(一)为合营企业生产所必不可少;(二)中国不能生产,或虽能生产但价格高或在技术性能和供应时间上不能保证需要;(三)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国际市场价格。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二)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三)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合营各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请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未缴清的,应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赔偿损失。可见,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B、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合作各方应当以自有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或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合作条件不得设置抵押权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合作各方应当根据合作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期限。合作各方没有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审查批准机关应当撤销合作企业的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吊销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C、对外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可以用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经审查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的,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外资企业生产所必需;(二)中国不能生产,或者虽能生产,但在技术性能或供应时间上不能保证需要。机器设备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当时的国际市场正常价格。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外国投资者自己所有;(二)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交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九十天内缴清。外国投资者未能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否则,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2、外商出资的数额和比例:
A、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可见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注册资本一般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营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B、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规模需要投入的资金总和。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作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注册资本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作各方约定的一种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表示。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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