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国有化与政府的征收、收购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
外资企业法》均明文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或外资企业可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对合作企业任意实行国有化和征收。究其立法原意,合作企业的国有化和征收问题与合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从原则上讲是一致的。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是一般原则和基本前提,对其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只是在特殊情况下进行的,比如发生战争、内乱、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并且,这种国有化和征收是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即与国际惯例上所谓的公共秩序保留相类似,决不是为了某个个人或集团利益的需要或单纯地增强本国的竞争力。同时,在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有化和征收时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不可任意为之或纯粹由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手段实现。此外,还必须给被国有化或征收的企业以相应的补偿,这种补偿应当是适当的、合理的、充分的。
十、债权债务纠纷的处理
1、一般情况:
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对在外商投资企业中或其与别的企业、单位或个人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纠纷未作专门规定。但是,在日常的商务实践中与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的债权债务纠纷却是经常发生的。此种情况虽属正常,但对外商投资企业本身的顺利发展却会产生一定的甚至是严重的影响。因此,为防止此类情况的发生,外商投资企业就必须在订立合资、合作合同、日常生产经营合同以及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的一切活动中,获得中国律师的法律服务,以减少损失、促进效益。东莞的外商投资企业就经常发生与中方合营者或合作者或与其他企业、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些纠纷甚至是很严重的。纠纷的数量很多,数额特别巨大的也不在少数。
2、法律解决途径:
如发生上述债权债务纠纷,解决的途径主要讲可采取四种办法。一、协商。纠纷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在互谅互让、求得基本一致的条件下达成和解。二、调解。纠纷双方可聘请律师、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解。此种调解,其基本原则是双方自愿、内容合法、结果公平。三、仲裁。双方当事人还可以依据在合同中所订立的仲裁条款或专门的仲裁协议申请中外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在中国的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设在北京,另外还设有深圳和上海分会。四、诉讼。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将纠纷向中国的法院起诉。一般情况下应当聘请律师提供此种帮助,以节约诉讼成本。
3、寻求律师帮助:
上述解决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法绝大多数情况下要聘请熟练掌握中国法律和司法程序的中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除非债权债务纠纷的数额只是几千元人民币或当事人不想减少诉讼成本。在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必须聘请中国的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也只有中国的律师对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债权债务纠纷的处理和解决可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十一、劳资纠纷的解决
1、劳资纠纷的产生及其主要类型:
虽然在外商投资企业法中没有专门规定有关劳资纠纷的产生及其解决方法的问题,但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商务实践中产生此种纠纷并寻求解决的方法却是不可避免的。企业方(资方)与劳动方(劳方)由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或其他权益的争议,很自然的就会产生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纠纷。纠纷的类型主要表现为:(一)工资、福利、待遇、培训、劳动保护、社会保险;(二)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职工辞职、自动离职;(三)因履行劳动合同等发生的争议。
2、法律解决途径:
劳资双方一旦发生纠纷,解决的途径主要有:(一)劳资双方自行协商,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和解。(二)当事人可以申请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或申请律师调解。(三)劳资纠纷双方或任何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代理仲裁。(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寻求律师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