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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其法律保护

  五、合营、合作合同
  1、法律规定:
  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合作企业合同,是指合作各方为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就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的书面文件。规范合营企业合同、合作企业合同的法律主要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合同法》和《民法通则》。
  2、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其订立、效力和修改:
  A、合营企业合同。主要内容是:(一)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藉;(二)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三)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转让的规定;(四)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五)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六)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七)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产品在中国境内和境外的销售比例;(八)外汇资金收支的安排;(九)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十)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十一)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十二)违反合同的责任;(十三)解决合营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十四)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合营企业合同的附件与合营企业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当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并且,合营各方订立、修改合同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B、合作企业合同。主要内容是:(一)合作各方的名称、注册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二)合作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三)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作各方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期限;(四)合作各方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的转让;(五)合作各方收益或产品的分配、风险或亏损的分担;(六)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以及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名额的分配,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聘任、解聘办法;(七)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八)产品在中国境内销售和境外销售的安排;(九)合作企业外汇收支的安排;(十)合作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十一)合作各方其他义务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十二)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十三)合作各方之间争议的处理;(十四)合作企业合同的修改程序。当合作企业协议、章程的内容与合作企业合同不一致时,以合作企业合同为准。合作各方也可以不订立合作企业协议。合作各方订立、修改合同应当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
  六、政府的干预
  从原则上讲,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采取不干预的政策,在一般情况下也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但在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的订立和修改,允许设立、限制设立和禁止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注册资本、出资方式、技术的引进、物资的购买与产品的销售、税务、外汇管理、场地的租赁和使用等各个方面,都作了一定的限制或特殊规定。这主要是从给外商投资企业在许多方面以优惠、鼓励国外投资、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中国的民族工商业、保证国家财政金融的稳定和外汇收支平衡、垄断国家的要害工业部门等原因出发的。随着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修改,上述各方面有了较大的变动,但基本原则并没有改变。
  就东莞的实际情况而言,外商独资或与中方合资、合作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只要依照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办事,遵守这方面国家的基本政策,地方政府不仅不干预,而是会给予诸多方面的便利,鼓励和欢迎国外的投资者来莞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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