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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其法律保护

  C、对于外资企业,主要是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与使用的问题。外资企业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十天内持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到其所在地县级或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领取土地证书、交纳土地使用费和经过开发的土地的土地开发费,而且在其经营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土地使用年限与经营期限相同。
   
  四、税收与工商管理
  1、涉及的法律法规:
  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外,主要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
  2、关于税收:
  A、对于合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职工按《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以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可免征工商统一税。并且,企业进口下列物资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一)按合同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二)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三)经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企业以增加资本所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生产供应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四)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物料。可见,合营企业在税款缴纳方面有相当的减免优惠。
  B、对于合作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缴纳税款并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其中外国合作者作为投资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及合作企业用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生产、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统转税。
  C、对于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并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如企业将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可依照国家规定申请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税款。企业的职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中国限制出口的以外,依照中国税法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外资企业进口下列物资,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一)外国投资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建设用建筑材料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二)外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自用机器设备、零部件、生产用交通运输工具以及生产管理设备;(三)外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
  3、关于工商管理:
  具备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部分外资企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其余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上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核发、管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档案、进行年度检验等工作。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预先申请公司名称的核准,并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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