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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其法律保护

  1、种类:
  目前,在中国大陆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可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 
  2、可从事的主要行业:
  A、对合营企业,应能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可从事的主要行业有工业制造业和农业、旅游、服务业等,包括:(1)、能源开发,建筑材料工业,化学工业,冶金工业;(2)、机械制造工业,仪器仪表工业,海上石油开采设备的制造业;(3)、电子工业,计算机工业,通讯设备的制造业;(4)、轻工业,纺纱工业,食品工业,医药和医疗器械工业,包装工业;(5)、农业,牧业,养殖业;(6)、旅游和服务业。
  B、对合作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主要规定了其设立时的批准情况 一般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对符合下列条件者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政府审查批准:(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政府审批的投资限额以内;(2)、自筹资金,并且不需要国家平衡建设、生产条件;(3)、产品出口不需要领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放的出口配额、许可证,或者虽需要领取,但在报送项目书前已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4)、其他情形。
  C、对外资企业,《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并应当至少符合(1)、采用先进技校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可以替代进口或(2)、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百分之五十以上,实现外汇收支平衡或者有余。
  3、禁止与限制:
  A、对合营企业的禁止主要是有损中国主权、违反中国法律、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造成环境污染或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一方权益等。
  B 、对合作企业的禁止主要是损害国家主权或者公共利益、危害国家安全、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以及其他情形。
 
   C、对外资企业,禁止设立(1)、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2)、国内商业、对外贸易、保险;(3)、邮电通信;(4)、其他行业。限制设立(1)、公用事业;(2)、交通运输;(3)、房地产;(4)、信托投资;(5)、租赁。
  随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的修改,对外商投资企业所从事行业的禁止与限制也将进一步放宽,比如外资企业就可以从事国内商业、保险等。
  三、土地、厂房的租赁
  法律的基本规定:
  调整的主要法律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土地管理法》等。  
  A、对于合营企业,主要涉及场地使用权、建筑物、厂房的作价出资。合营企业所需场地,其使用权可由合营企业向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通过签订合同取得。如果场地使用权已为中国合营者拥有,则可将其作为对合营企业的出资予以作价,而且此场地的使用费在合营合同的期限内不得调整。关于场地使用费的标准根据用途、地理环境条件、征地拆千安置费用和合营企业对基础设施的要求等因素,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向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家土地主管部门备案,而且在开始用地的五年内不得调整。
  B、对于合作企业,法律规定为中国合作者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或合作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具体可参照《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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