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的名片
刘大生
【关键词】法;名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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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附庸风雅,本人有时也印制名片。但是,本人从不使用繁体字,如“劉”、“蘇”、“黨”等等,一是因为本人接触到的人大部分文化水平较低,我怕他们不认识繁体字从而也就弄不清“劉大生”和“江蘇黨校”这些高贵的名称是怎么回事;二是害怕受到法律追究,因为现行通用的简体字也是国家经过法律程序确认的。这样,“不用繁体字”就成了我附庸风雅的底线。
前几天在苏州大学参加了《全球化、小康社会、法治国家》为题的一次国际学术研讨会,收获之一就是获得了许多法学家赏赐的名片。经研究,发现约有50%的名片是由繁体字印刷的。这让我对自己的底线产生了怀疑:如果用繁体字印制名片是违法的,为何那么多的法学家都要违法呢?如果用繁体字印制名片是不违法的,简体汉字在法律上又有什么价值呢?于是,我不得不再次认真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相关规定。
2000年10月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
九条规定:“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三)招牌、广告用字;(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该法第十七条又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一)文物古迹;(二)姓氏中的异体字;(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这三条分别规定了简体汉字和繁体汉字的使用范围。那么,名片(包括法学家的名片)究竟属于上述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使用简体字的范围呢?还是属于上述第十七条规定的“可以”使用繁体字的范围呢?
名片不是文物古迹;不是书法、篆刻艺术作品;不是手书品,而是印刷品;不是为了满足出版、教学、研究的需要,而仅仅是为了满足社交的需要;不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有什么理由要使用繁体字呢?当然,名片上要出现姓氏,姓氏可以例外,但是姓氏仅仅可以使用异体字而不能使用繁体字,这也是上述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况且,姓氏仅仅是名片的内容之一,姓氏以外的部分为何也要使用繁体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