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有两层含义,一层是静态的,指作为组织体的政府本身应依法设立,政府的职能明确、有限并受法律的制约,行政职能、职权和组织实现法定化、科学化;一层是动态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完善,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公平、公正、高效和诚信相结合,行政程序公正、公开,民主参与程度高,实现程序法定化,政府接受监督,权力与责任相匹配,实现责任行政,行政的目的是保护人权。
建立法治政府应着重解决下列问题:
1、正确处理行政与法律的关系
依法行政概念本身经历了一个演变历程,由传统的主要以维持秩序为特征的干涉行政发展到现代主要为公民和社会提供服务的服务行政,依法行政的内涵随之改变,因此应区分不同性质的行政分析行政与法律的关系:
第一,在干涉行政领域,应强调法律保留、法律优位,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原则,行政权力的运作不仅要有组织法的依据,而且还要有行为法上明确的授权,越权无效。这主要是因为干涉行政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剥夺或科以义务增加负担,影响其权利义务,具有强制性特点,且干涉行政下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决定,其对权力的运用根据法治原则应当受到法律严格的规制,以防止权力的不当行使给客观法秩序和相对人的主观权益带来破坏。
第二,在服务行政领域,遵循“法无禁止则允许”原则,允许行政主体以灵活的方式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此时行政活动受法律的限制较少,一般只须有组织法的依据即可。这是由于服务行政主要采取指导、契约等非权力手段,以协商、劝导等方式达到行政目的,在行政行为的作成中相对人有相当的意志自由,且服务行政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促进相对人的利益,并不涉及其义务或负担,因此,不应加以严格限制,防止因过度控制而捆住行政机关的手脚,不利于行政机关积极为人民谋福利。
第三,正确认识行政与法律的关系,还应注意行政的合法性与合目的性的关系。合法性包括形式上合乎法律规范和内容上合乎法定目的。所谓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时不仅要合法,而且还要追求实现其行政目的,现代行政机关不仅仅是执行法律和维持秩序,更要积极作为以服务社会,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提升经济和社会发展质量和效益。在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中,合法性是行政的基础,合目的性则是行政的目标,二者关系较为复杂,一方面,法律规范构成行政的制度基础,合法性是合目的性的前提和基础,行政机关追求行政目的要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定程序,不得越权,并合乎法定目的;另一方面,合目的性是合法性的目标,行政对法律的执行是为了实现特定行政目的(当然行政目的可以视为法律目的的特定化,但二者毕竟有本质区别)。要处理好合法性与合目的性的关系,就要求设计和具体追求行政目的时,行政目的必须合法,追求行政目的必须依法进行,保证法律对行政的控制;另外,我们在设计法律制度时,也要注意法律不能规定得过死,要给行政机关以充分的自由裁量权,特殊情况下(如反恐、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状态)要赋予行政机关以紧急权力,中止部分法律的实施效力等,以保证行政目的充分得到实现。
2、正确处理行政与政策的关系
政策是指国家或政党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而制定的行动准则。 政策与法治并不矛盾,依法行政并不能忽视政策的作用,因为法律具有原则性、抽象性,其具体贯彻离不开政策的细化和指导,关键是要合理划分法律与政策的范围。当前我国行政中主要弊病是以党代政、人治行政,并集中表现为依政策行政,政策具有直接效力,要么取代法律的作用,任意决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要么曲解、排斥法律的适用,正确解决行政与政策的关系,有利于从制度上杜绝以党代政和人治行政的现象,恢复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真正实现依法行政。正确处理行政与政策的关系应遵守下列原则:
第一,从内容角度来讲,凡是形成、变更、消灭相对人权利义务即含创设性内容的事项均应由法律来规定,含有创设性内容的政策必须通过法定程序转变为法律,否则不得对外产生效力,不得直接作为执法依据。不含有创设性内容,仅在法定范围内对法律加以具体实施的执行性事项可以由政策来规定,并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目的,政策仅限于执行性内容,对法律起到补充作用,无法律即无政策。
第二,从效力角度来讲,法律具有外部效力,对行政机关以及相对人均具有拘束力,政策仅具内部指导意义,对行政机关有拘束力,但不得约束外部相对人。
第三,从程序角度来讲,法律必须由法定机关依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布方可生效,政策可以由行政机关内部制定,亦无需要公布。例外是在一些服务行政领域,由于行政机关多采取非权力行为,并不直接涉及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在无法律的情形,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政策积极为相对人提供服务,政策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政策对相对人虽无约束力,但因涉及到其反射利益,必须公布。
3、强化行政程序制度建设
切实根据国情,制定一部涵盖主要行政行为领域的行政程序法,同时授权各地方根据特殊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在较短的时间内确立并完善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程序制度是今后推进依法行政事业的重中之重,应当放在最重要的位置,通过公正、透明、高效的程序制度,逐步消化旧有的实体制度的不适应市场经济、部门化及地方化、管制过死等弊病,促进符合市场经济、公共性、服务性的新实体制度的发展,在最广泛的参与中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保障权力的公正有效运行,发挥监督和救济制度的作用,提高整个政府运行的公信力,最终实现依法行政。
(二)法治政府的具体特征:
1、权力有限——有限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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