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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依法行政的理念和目标

  (四)要树立程序法治理念
  程序主要包括作出某种行为的方法、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等,程序法治,一方面是指依法行政应当推动正当法律程序方面的建设,实现程序法定化;另一方面是指法治和依法行政具有程序主导色彩,依法行政主要体现为依程序行政,程序在依法行政的推进和运行过程中发挥着独特的建设性作用。
  程序法治是法治的本质特征。法治是人类围绕“权利——权力”命题而进行理性构建的结果,权利相对于权力,首先就是一个消极意义上的防御功能,随着社会的发展,才在此基础衍生出积极意义上的请求功能,然而无论是防御还是请求功能,均(且主要)体现为一种程序上的作用。“无救济即无权利”,英美法系实体权利均来自司法程序、法国行政法产生于判例法的历史告诉我们,“西方社会的法治进程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运用法律程序对权力进行制约的历史”,我国1990年《行政诉讼法》的正式实施给法治建设带来的极大推动作用也证明了这一点,“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本质区别”,“法治的实现过程主要是一个程序化过程,法治的本质决定了法治的原则主要是程序原则,法治的实现过程过程依赖于程序,没有程序就没有法治。
  树立程序法治理念是由程序的价值决定的。首先,程序相对于实体,具有工具价值。程序作为一种过程,是人类对自身事务的理性安排,在程序中可以实现各种事实(证据)、观点、方案的交融,确保建立在完整事实基础上的充分考虑,使决定体现理性;程序通过时限要求体现效率;程序要求循序渐进,依规则行事,因而能杜绝任意;程序保障公开,通过一系列规范的操作规程确保权力规范运行,在相对人的参与和监督中保障相对人的知情权和实体权益;程序可以确立并完善纠错机制,保证实体的正确等等,程序的上述功用可以有效地保证实体的正义。其次,除了工具价值之外,更为重要的是程序具有独立的价值,主要表现为:公开价值,公开是人民主权和法治的内在要求,公开保障了人民的知情权并构成了权力腐败的天然防线;参与价值,程序的运作是一种游戏,是多方成员以平等主体的身份进行对话和博弈的过程,参与本身即意味着对参与人的人格、意志和利益的承认,体现了一定程度上人的自治、自主和平等,参与是民主的核心价值;理性价值,程序体现了一种在人为的在和平的环境下对话、交涉、妥协、处理相互矛盾的气息,是对暴力、压迫的反动,建立在尊重和妥协前提下对事务的理性选择,构成现代法治的轴心;尊重人权,程序所体现的对人格、人的选择权和尊严的承认与尊重是宪政、法治保护人权目的的体现和保障;正当价值,程序的中立性、公开、参与、理性、尊重人权,对利害关系人辩护权的回应,使得程序本身能够获得一种“正当性”,并保证其结果获得最大的正当性或可接受性,在这种意义上讲,是正义主要体现为程序的正义,结果的正义取决于程序的正义。正是这些独立价值确保了行政过程的民主化、理性化,让程序免于沦为“为目的而不择手段”的牺牲品,并让程序作为“看得见的正义”赋予“看不见的正义”—实体正义以正当性,程序的独立价值甚至超过了实体的正义,从而具有值得追求的目的意义。
  树立程序实体并重理念符合现代行政的发展趋势。在行政权日益扩张的今天,“新一代行政法治”在承认行政机关已拥有强大权力的同时,着重从程序方面规范和制约行政权的行使,以促使行政机关公平、有效、合法地行使权力,保障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构成现代行政法治的核心。 为此,各国纷纷制定行政程序法,世界范围内一共经历了三次行政程序的立法高潮,目前包括美国、德国、法国、英国、日本、韩国以及我国澳门、台湾等地区在内的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均制定了行政程序法。
  当前我国尚缺乏一部完整的行政程序法法典,仅有行政程序规定散见于各个法律、法规、规章中,只有少数几个执法领域有较为完善的程序规定如行政处罚领域,程序的缺乏除了理论研究的不成熟以外,最主要原因还是程序意识的谈化,过分强调实体的法治,忽视程序的法治。 程序的缺位是目前法律实施状况差的主要原因, 而推进依法行政最有效、最直接、阻力最小的途径莫过于通过程序公正实现实体公正,制定《行政程序法》,通过程序的公正透明最大程度地消解直至纠正实体中存在的问题,实现行政由传统行政向现代行政的转型,保障依法行政各项实体目标的实现,提供多元化主体利益的反映和协调机制,使依法行政更贴近利益多元化的现实社会,最终使依法行政事业获得最大限度的社会支持,形成社会合力,为法治和宪政达下良好基础。 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利益分化、价值多元且正处于转型期的国家来说,程序能够保证我们的依法行政获得最大的开放性、包容性、正当性,在吸引社会参与的过程中稳妥地、和平地实现相互对立的各种利益之间、实体目标和价值、理想与现实的博弈,以最小的转型成本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 
  二、推进依法行政的长远目标
  推进依法行政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社会工程,尽管改革开放以来 “摸着石头过河”的经验决策模式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意义,但鉴于人类已有较为成熟的法治和依法行政建设经验可资借鉴,采用理性决策模式,进行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设计,发挥目标导向功能对于我们推进依法行政事业就显得尤为重要,而且,“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 ,建立在人类共性基础上的现代法治文明其本身所体现的某些普适性特征又使我们的目标设计成为可能。
  (一)长远目标:法治政府
  法治发轫于西方,自古希腊柏拉图放弃哲学王统治思想改采法律的统治思想以来,法治成为西方文化中生生不息的主流思想,进入近代以来,在国家与社会分离基础上通过资产阶级革命最终确立了法治制度。法治作为人类理性的体现,其对权力的警惕与制约,对权利的保护,对秩序、自由、正义的关注,使法治超越特定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而成为一项普适性政治文明。我国自清末以来,法治成为救亡图存的良方之一,然而人们主观上对法治本质把握不准,急功近利,视法治为富国强兵之工具,客观上又缺乏法治的社会和经济基础,最终使法治被扭曲而无法生存。然而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文明的进步均呼唤法治,历史进入20世纪90年代,党和国家领导人审时度势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此举标志着中国人民最终融入了人类共通的法治文明。法治要求政府缘良法而治、依法行政,建设一个法治政府,然而长期的专制传统、现实中几乎无处不在的行政人治化色彩国情又决定了法治政府是一个值得我们不断奋斗追求的长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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