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树立权利本位理念
权利本位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上,应当树立权力来自权利,权力为权利服务的理念,权力不得侵犯相对人的消极权利,同时又必须积极运作以保障相对人积极权利的实现;一是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上,应着重保护相对人的权利,尽量减轻相对人的义务和负担。
权利本位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自由经济、权利经济,是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积极性、创造性的制度,从某种程度上说,正是自由保障了市场经济永恒的活力,权利是市场的基础。哈耶克认为自由理想激发了现代西方文明的发展,文明的创造力和社会进步的能力均来自自由,而权利则是获得或实现自由的方式,只有获得权利才能得到自由。 美国学者凯斯•R•孙斯坦认为中国进行了一些颇为成功的经济变革,其中一部分原因就在于中国将这样或那样的财产权给予了商业机构。
权利本位是建设现代法治的要求。“现代法是维护人的尊严、尊重人的价值、保障人的权利的法”。 现代法治的核心价值就是保护权利,权利保护程度是衡量一国法治和依法行政发展进程的标尺之一。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指出“如果政府不给予法律获得尊重的权利,它就不能重建人们对于法律的尊重。如果政府忽视法律同野蛮的命令的区别,它就不能重建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如果政府不认真对待权利,那么它也就不能认真地对待法律”。 著名批判法学家昂格尔认为要确立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秩序需要两个基础:一是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一是用来论证或批判国家制定法的自然法。 承认利益主体的多元性,培养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普遍的价值观念均需要确立权利本位理念。
权利本位的价值不仅在于保护权利,而且还有利于规范国家权力。权利意味着权利主体的选择自由,反映着权利主体的特定利益,从而在个人、社会和国家之间划定了一条明晰的不可逾越的界限,界限内即为权利主体的自由空间,国家权力不得进入,从而可以有效地制约和控制着国家权力。
当前我国行政现状中,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与重视是较为突出的问题,行政立法上主要问题是对不同权利主体设定了种种区别待遇,重管理轻服务,重义务轻权利,具有义务本位、管理本位的倾向;行政执法上主要问题是粗暴执法、野蛮执法,任意侵犯相对人的权利。 上述问题的根源在于对权利的漠视,在于现有法律制度缺乏运行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这是不符合法治原则要求的。亚里斯多德曾给法治下了一个经典的定义,法治就是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即普遍守法与良法之治。 衡量良法与恶法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看是否符合权利本位要求,良法才能得到普遍的服从。树立权利本位思想,要求政府在立法中,要制定有利于符合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良法,在执法中要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平衡,最大限度地提高法律的权威和执法的成效,使依法行政与市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相协调。
(三)要树立社会、市场自治理念
正确处理政府(国家)与社会、市场的关系,明确政府职能和权力的界限,是规范行政权力、促进依法行政的前提。树立社会、市场自治理念,是指对待社会和经济事务,应当优先由社会和市场自主进行处理,政府仅在社会、市场无法解决时起到“拾遗补阙”的补充作用,政府不能代替社会、市场的作用,不得任意干涉社会和市场的自由。
首先,市民社会是法治和依法行政的社会基础,社会自治是市民社会的内在属性。理论上,建立在国家和社会二元论基础上的市民社会理论强调国家与社会的区分,将市民社会定义为一个独立于国家之外的,由自利的市民在满足个人需要、私人利益过程中相互结合而形成的自主领域,市民社会形成对政治国家的外在制约。该理论的价值在于,一方面在消极意义上强调存在一个不受国家权力干涉的自治的领域,一方面在积极意义上强调“市民”对国家事务的参与以监督权力,其所蕴含的限制国家权力、保护自由和权利等思想深刻地影响了法治理论和实践。实践当中,中世纪欧洲在封建领地上出现的自治城市作为市民社会的萌芽,对促进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类社会实现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法治的大厦。 社会自治确保了社会外在于国家的独立性,在此基础上才有了控制国家权力的可能,可以说,正是社会自治保证了现代法治的确立。
其次,市场经济是法治和依法行政的经济基础,市场自治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市场经济是通过市场主体在价格信号的引导下分散决策、自主交换从而实现市场配置资源的经济制度,尽管市场自身的不自足为国家干预提供了理由,但国家干预并不能取代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正是这种自发的在价值规律作用下的资源配置而不是政府进行资源配置决定了市场的自治性。实践当中,人们在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上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入的认识过程。从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自由放任政策,市场绝对自治,政府只扮演自由市场“守夜人”的角色,到20世纪30年代以来奉行积极干预的凯恩斯主义政策,再到20世纪70年代以来反对政府过度干预,围绕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西方无论是经济学界、政府实务操作中,自由主义与国家干预主义呈现胶着状态,但无论哪一方,均承认国家在一定程度干预市场的必要,分歧主要在于干预的程度。 但无论分歧有多大,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政府的作用只限于对市场的“拾遗补阙”,政府干预不能破坏市场自治。人类的实践经验充分证明了市场自治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尽管这种自治离不开国家的监督和补充。
树立社会、市场自治理念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我国有着长达几千年的封建专制历史,国家权力不受任何限制,宗法社会传统下家与国不分,致使我国始终难以在国家之外出现商品经济并进而孕育出一个自主的市场和社会领域,这种政府与市场、国家与社会一元化的情形在建国后随着新政权对社会的全面改造而趋于极致,国家万能,市场、社会完全为国家所包容,国家通过计划全面控制资源配置、生产到消费的全过程,这种体制无法克服的弊端诸如社会完全依赖国家导致的僵化、资源配置低效率和浪费致使经济缺乏活力、不遵循经济规律的盲目计划给经济带来巨大破坏等等,迫使人们重新认识市场和社会的作用,走上改革之路。改革开放就是一个国家逐步让权恢复市场和社会自主的过程,20余年来,伴随着经济上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以及经济、政治领域改革逐步深入,政府取代市场、国家包办社会的一元化格局正在趋于解体,市场取代政府计划成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社会主体的经济自由和社会自由得到了极大的扩展,国家逐步弱化对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控制,正在实现由一个经营者向公共管理者、服务者的角色转变,市场经济经济体制和一个相对于国家的市民社会已初步形成。然而我们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完全过渡并未最终完成,一方面市场经济体制初步确立,另一方面一些阻碍市场经济的因素尚未被清除,有学者将这种不完全的市场经济体制概括为“向国企倾斜的和政府过当干预的市场经济体制”。 与西方市民社会自发形成的方式不同,我国市民社会的形成带有明显的国家“保育”的色彩,市民社会的形成依赖于国家退出部分领域并积极扶持社会自主,现实中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国家过分干预社会、包办社会的局面,影响了社会自治能力的培养。要扭转上述局面,树立市场、社会自治理念,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科学地界定政府职能和权力的范围、政府的作用,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政府政治文明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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