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劳动力的使用
傈僳族农民无论男女均参加劳动,但男女有一定的分工,大体是男的耕地犁地、砍柴、狩猎、修房盖屋,女的操持家务、舂包谷、背水、织麻布做衣服,在农业生产上参加播种施肥、中耕除草。农民每天上午十时左右出工,下午六时左右收工。由于耕地分散,距住地也比较远,往返耗时较多,而且由于柴禾的紧缺,习惯上无论大人、小孩,晚上收工回来都要背一背柴,因此每天实际劳动时间约在四至五小时以内,劳动时间和劳动对象安排不妥和往返耗时较大,是农业生产率低下的主要原因之一。
(4)手工业
傈僳族还有普遍的不脱离农业的手工业。主要有:
第一、纺织麻布。[5]民主改革前,傈僳族山民除极少数人偶尔穿布衣外,普遍穿麻布衣,除了耕作外,从种麻、割麻到做成衣服均由妇女完成。织布时间是在一月至二月,傈僳人称一月是“言下哈”(织麻月)。妇女无论外出或在家,都是手不离麻甚至边走边捻麻线,绕麻线团。纺织工具主要有,纺车、[6]“阿喀”、[7]织布机[8]。由于工序繁多,工具简陋,工效很低,因而每年所能织的麻布仅供家人自用,很少有卖出去的。
第二、制作木器、竹器。傈僳族日用器具都用木、竹制造。竹器主要是编织而成。木器完全靠剜削。傈僳族成年男子几乎均能制作竹、木器。竹、木器的主要特点是重实用而少装饰,有一些木器几乎完全保留木材本身的自然原状,稍加修饰就成用具。如食器中的碗、勺就如此。碗、勺等都选用“罗拟”(高山上的杜鹃树)、“啥朴”、“害那气”等木剜削而成。[9] 这种木碗、木勺比较牢固,而傈僳族剜这种木碗的主要目的,是吃饭时不致烫手,因为傈僳族常年吃的是包谷稀饭,没有蔬菜。这种木碗、木勺,居住在山头上的傈僳族目前都还在继续使用。另还制作木水桶、木柜子、核桃树皮及漆树皮桶、[10]酒器、[11]弩弓、[12]石碓等日常生活用品。
3、伙有共耕
(1)伙有共耕
“山区生产改革运动”前,在土地占有的形态上,除了个体私有外,还有伙有共耕的占有形态,所谓“伙有共耕”(傈僳语叫“拜来乎”)。就是两户以上的农户共同占有一块土地,共同生产,共同出种子、劳动力,平均分配产品。共同占有的土地没有明确的划分到底这一块土地的哪一部分可以自由买卖、典当或赠送,随着土地占有关系的改变,可以参加或退出共耕关系。伙有共耕的形式有三种:第一、在整个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劳动力、籽种、肥料等均由参加伙有户按各户的占有土地面积分担,产品平均分配,这种形式是最早的伙有伙耕形式。第二、伙有换种:将共同占有的土地按参加伙有的户数分为若干份,每户分别负担一份土地的耕作及种籽、肥料,并享受这份土地的产物,每年或两三年中互相轮换耕作。第三、伙有不伙耕:原来几户共同占有的一块土地,共同耕种,后来由于彼此劳力或生产工具的悬殊而各分一份土地固定自己耕作,产品各自享受,不再轮换,但土地所有权属共有。参加伙有伙耕,不论较富裕或较贫困的农户都有参加,但伙有共耕关系的改变或破裂,往往是由经济上占优势的农户提出来的。
伙有伙耕形成的原因:据老人讲,伙有伙耕的占有形式发生时间较早,但不知确切时间。形成的主要原因有两种:一是共同购买,由于生产力低下,购买力很低,一个人单独购买一块土地有困难,而出卖土地的又往往是整块出卖,因而需要共同购买一块土地,但由于土地的优劣、坡度不一致,难以平均分开,而绝对平均主义的思想又极浓,因此只好伙有伙耕。二是分家形成。在兄弟分家中,有时因为土地较少、优劣不等,难以平均分配,因此,有一部分土地只好共耕。还有一种情况是出卖土地的人,只希望出卖一部分土地,并且希望在以后设法重新赎回来。如果固定了一半,则以后赎回来时较为困难,如果保持伙有关系,那么,将来对方卖土地时,有购买这块土地的优先权,这样买主与卖主就往往形成伙有伙耕的关系。这些情况虽是构成共耕的原因。但伙有伙耕存在的最深刻、最本质的原因,则是由于生产工具的简陋和缺乏。伙有伙耕在这里能长期存在的主要原因在于生产力的极端低下,而且长期以来生产力发展极为缓慢,[13]贫富分化不明显,生产资料占有差别不大,伙有户占有的生产工具接近一致。一九五八年农业合作化以后,这种伙有伙耕的形式彻底灭亡,但从一九七九年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包干到户以后,由于未被开荒而又可耕作的面积极少,因此再次出现了共同开荒和共耕的形式。傈僳族人认为在道义上和习惯上,维持伙有是一种美德,因此即使双方生产工具和劳动力的差异,也不致立即破坏伙有伙耕关系,因而伙有共耕能长期存在。
其实,伙有共耕的形成对生产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伙耕的土地一般会出现不同程度上的减产。其原因有二:一是劳动积极性不高,伙有伙耕中,双方共同出工,原则上是谁先到谁先开工,但实际上由于出工时互相等待,尤其在收割时,一方的人不到就不动工,影响了劳动时间。另外,双方劳动力不尽一致,因此,即使有较强的劳动力,生产积极性不高,劳动效率仍然很低。二是不愿施肥。在施肥方面大家都找些客观原因,如一方借口肥料少,自耕土地较劣,肥料要放于自耕的土地上。另一方也借口离伙耕地太远,因此不愿背肥,两方都不愿在共耕地上施肥,导致了对生产的极大影响。
(2)“王双”制度(也有的译“瓦刷”)
实行“王双”制度的时间很久,直到现在也在实行。我所访问的七、八十岁的老人也无法说清“王双”制度是从何时开始的。据两位老人讲,“王双”初期是较接近的亲戚之间的互助,以后就逐渐发展到氏族内部乃至外族中,这样就取名为“王双”。“王双”分为两种:一种是农忙时为农事而举行的,参加人数一般是十五至二十人,也有五六人的。这些人完全是自愿,贫富都可参加。如甲方不参加乙方的“王双”,以后甲方举行时乙方就不必参加。参加者不得工钱,主人以酒肉及早晚饭招待。举行一次为一天,早出晚归。这种“王双”由于需以酒肉招待,而且是土地多者才有此需要。另一种“王双”是在修盖房屋时举行。举行这种“王双”时如果主人有困难,无需以酒肉招待,亲朋也来帮忙,但自酿的酒是一定要有的,故这种“王双”形式贫苦户举行的较多。
除了“王双”以外,还需要“王醉”(还工之意)。这种形式主要是在农忙时互相帮助,如甲方为乙方做工三天,以后乙方一定要还三个工,但不管男女老少,只要照工数还即可。还工者不得任何报酬,不得吃饭,有的由主人给点“响午”。参加这种形式的换工互助是自愿的。自一九七九年以后,这种借工还工的情况较普遍,但规模不大,一般是三至五人。
(3)土地买卖和剥削关系
调查中,据老人讲,土地买卖的时间开始于何时不清楚。土地买卖无固定的方式,如土地价格高,买方则必需请一中间人为证,成交后买方给中间人一定的酬谢,并请吃酒肉。双方并不持什么契证,如遇一方反悔,则双方各持酒一碗,并请中间人来向天发誓,不敢喝酒发誓者算输,但在一般情况下,买卖反悔的不多。如果是土地价格比较低,就不用请中间人。土地买卖的价格视地的好坏、远近、卖方是否急需款等有所差别,解放前牛犁地最好的一“架”可卖一至三头牛,水田最好的每“架”可卖二至三头牛,[14]但若有人出卖这类型的土地,则往往有较多的人来争先购买,为此,买方会形成抢购而抬高价格。另一种是,如果卖方因病急需出卖的土地,但这种土地又是最坏的,在一般情况下其价格可卖两只羊(约值十五至二十元),此时买方也会刁难压价,最后以一只羊买进。有的以较不好的猪牛折价抵交。这种土地多为主人家生病或死亡而卖地,需要牲畜驱鬼,除以牲畜折价外,也有交一部分钱的。而土地买卖的主要原因往往是有以下几种:一是生了疾病,且没牲畜驱鬼时;二是婚姻,由于婚姻聘礼较重,由此丧失土地的;三是由于氏族械斗造成直接和间接的损失而出卖土地的;五是兄弟分家,因而土地进一步分散。此外,还有因吸鸦片、赌博等出卖土地的。因此形成人与人之间直接和间接的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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