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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扣档案 考研白辛苦

单位扣档案 考研白辛苦


冯其江


【摘要】单位扣档案   考研白辛苦
【关键词】O
【全文】
  单位扣档案 考研白辛苦
 
       
  一、引言
  一年一度的硕士研究生报名考试又开始了,2004年研究生招生政策有一个显著变化是报考研究生不再需要考生所在单位签署同意报考的意见。取消了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程序简化方便了考生,部分高校甚至允许网上报考。但若考上了,单位不放行怎么办?一种说话,如果单位不放行,考上也白搭;另一种说法,因报考研究生产生的问题由考生与单位自行处理,考生蒙受一定的经济损失,可以辞职走人。利用档案留人,特别不容忽视。考生考上之后要调档政审或转调个人档案必须经过原单位同意。因无法调取考生档案,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的后果,招生单位是不承担责任的,矛盾仍要留在考生与所在单位之间。闹到法院打官司,也不是没有案例。本案就是发生在2003年研究生招生考试后考生与单位因调档而发生的人事纠纷。
  二、案情
  本案原告A君,被告B高校,案由聘用合同纠纷。A君诉称,
  2001年7月,原告大学毕业后分配到被告处任教至今。今年初,在外单位报名参加了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报考上海C高校。4月中旬,收到C高校复试通知书,后因非典,复试推迟到5月底用电话进行,6月中旬收到C高校调档函。经与B高校多次协商,提出改由B高校委培、辞职等多种解决办法,请求B高校调档,但被告以原告在外单位报名违反了学校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未满为由,拒绝办理调档手续。
  2003年8月5日,
  A君向当地人事局提出关于要求人事仲裁的申请,后人事局在申请上批复:该市目前尚未成立仲裁机构,无法受理。鉴于调档的最后限期日益临近,(经C高校同意延期调档不得超过开学时的9月1日。)2003年8月11日,原告向当地法院起诉,诉请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聘用合同,判令被告给予原告办理人事档案的调动手续。
  被告未做书面答辩,但在答辩期内向法院提出证据表示:第一,A君不符合单位报考条件。B学校1995年文件《在职人员报考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可以招考硕士研究生条件之一须本科毕业后在本校工作满三年;报考程序之一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统一报学校人事处;不准报考条件之一有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所规定的服务期未满者。第二,A君报考违背双方《聘用合同》。2001年7月2日,双方鉴定的协议书第2条、第3条规定:A君保证在B高校工作满五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五年服务期未满要求离校,按校方有关规定处理。在规定的服务期内,报考研究生等按校方有关规定执行。第三,A君未经单位同意报名且是在他单位报考,不符合国家政策。教育部教学[2002]13号文件及有关附件规定,“在职人员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他人员由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同意。”《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表)要求考生所在单位必须详细填写“对考生的政治表现、外语水平、业务和科研能力的介绍,以及对考生的报考意见”,签字后加盖公章并强调非考生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盖章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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