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后日本的行政立法改革使日本创建了具有大陆型行政法与英美型行政法相混合特点的行政法。除此之外,当代日本的行政法制度还具有下列特色:1、行政法的定义尚无定论;2、行政法没有形成统一完整的法典,渊源众多;3、行政法规数量较多;4、行政程序法具有特色;5、行政判例比较发达;6、法治行政原则(依据法律行政原则),即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司法审查原则。
中国依法行政的历史考察
从近代行政法的产生发展过程可以看出,行政法只有在民主与法治的基础上才能产生,而古代中国的自然经济、宗法社会、专制政治及文化观念决定了古代中国不可能存有丝毫的民主和法治。没有民主和法治,则不可能有共和制及共和制政体的分权制、限任制和选举制,更不可能产生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根本大法
——宪法,当然也就不可能产生行政法。因此,古代中国没有行政法,也没有依法行政。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走上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道路,西方资本主义的入侵破坏了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促进了城乡商品经济的发展,从而出现了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然而,中国的资产阶级由于先天的不足,与封建官、商、地主相比力量悬殊。尽管1911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满清王朝,创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革命政权,但不久便沦为北洋军阀的统治。北伐之后,国民党重新登上政治舞台,在国民党统治期间,蒋介石实行独裁统治,虽根据孙中山先生“五权分立”的
宪法思想颁布了
宪法文件,实行五权制,同时也制定了一些行政法令,并设立行政法院管辖行政诉讼,但只是形式而已,作用极其有限。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法制建设曾一度受到重视,行政法也应运而生。由于缺乏法制建设的经验,便仿效苏联,根据
宪法制定了一系列规范行政组织的法律,颁布了各种行政管理法规,但未能建立起有效的行政监督和控权机制。自1957年起,在“左”的思想干扰下,法律受到轻视,法治被否定,政策代替了法律,行政法滞步不前。在随后的“文革”时期,法律虚无主义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民主和法治惨遭践踏和抛弃。因此,这一时期依法行政的作用空间很小甚至没有。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民主和法治受到了重视,行政法律制度建设得到了恢复并进入了一个比较稳定的发展时期。为了使在“文革”中被破坏的各级国家政权组织和社会秩序尽快得以恢复,国家立法机关优先考虑尽快制定一系列有关政权组织方面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法律,同时尽快制定一部适应新时期需要的新
宪法。1982年
宪法的颁布和
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的制定,对行政法以及依法行政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行政法与依法行政恢复和发展的重要契机,随后一系列适应新形势和新情况的行政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各种有关的行政管理制度相继建立,我国的行政管理逐步走向法制化的轨道。这一时期,我国的行政立法还没有完全摆脱苏联模式的影响,将行政法等同于国家管理法,把行政法的作用仅仅看作是政府实现管理的工具,注重行政实体、轻视行政程序,注重对行政权力的确认和维护、轻视对公民权利的赋予和保护。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根据国家民主政治和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认识到在国家管理领域加强法治的特殊重要性,提出国家管理“要从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仅依靠政策还要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办事”(《人民日报》1984年4月8日)。我国的依法行政开始起步。同年,国家承认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作出了
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商品交换的日益发展,与之相伴随的民主观念得到了加强,而政企的分开、政府职能的转变,又急需行政法予以调整和规范,这就为行政法的勃兴打开了通道。1987年,党的十三大又提出了实行党政分开、进一步下放权力、改革机构、完善民主政治、加强法制建设等政治体制改革的措施,这促使我国法学界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对传统法律文化和前苏联行政法学理论展开了深刻的反省,从而引发了一场关于法的本质的大讨论。在这场大讨论中,尽管对行政法的本质没有达成共识,但是一般认为,在我国这样一个封建专制影响很深、行政权力一向坚固、公民权利观念淡薄的国家里,行政法本质的基点在于控制和监督行政权力。于是,行政诉讼制度被接受。1989年4月,《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反映了我国行政立法在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上的一个重大转变,我国开始从注重对行政权力的确认和维护转向对注重对公民权利的赋予和保护,开始通过行政诉讼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但是由于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新颁布的
行政诉讼法仍然保留有“行政法是国家管理法”的痕迹——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作为行政诉讼的功能,并且受案范围十分狭窄,致使在实施中不能很好地监督行政权的行使,从而未能实现设置行政诉讼在于控权保民的真正目的。随着《
行政诉讼法》颁布,行政法是“控权法”开始在我国行政法学界成为主流思想。
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的行政法走出了误区,开始充满生机,依法行政成了时代的要求。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一切公职人员都要带头学法、懂法,做执法守法的模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3年第2号),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政府文件形式确立了依法行政原则。市场经济是高度社会化和市场化的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的高级阶段和现代形态,以市场为基础和资源的配置手段,具有经济主体的多元性和平等性、经济行为的自由性和竞争性、经济形式的契约性和公平性等特征。市场经济要求政府职能由单纯管理向综合服务转变,要求政府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为经济的发展提供服务,要求政府通过行政指导贯彻国家的经济政策、引导企业进行正确的经营决策,通过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措施引导各种经济活动朝着预定的方向发展,通过行政合同保障国家重点经济建设的进行、保障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通过建立社会救济和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失业人员的生活出路,通过举办各种职业培训和发展教育、科技为市场发展提供经济人才,通过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及其他行政活动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等。随着政府职能的这一转变,市场经济也必然要求规范政府活动的行政法的相应转变,由侧重规范约束相对人向侧重规范约束政府自身转变,恢复行政法规范制约行政权的本来面目,充分发挥其控权功能,使行政法成为防止和抗衡政府滥用职权的调控器;由重实体向重程序迈进,充分发挥行政法的保民功能,使行政法成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免遭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的有力工具;由以管理为核心向以服务为核心转移,将给付行政、服务行政、福利行政等方法作为行政法的主要内容,充分发挥行政法的服务功能,使行政法成为提高公民物质文化生活的促进器;由强化权力手段向淡化权力手段转变,一改往日仅采用强制命令的单一权力手段的方式,更多地运用非权力方法实现行政目的,使国家与公民的关系更趋于平等。[39] 从这一时期至今,《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国家赔偿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监察法》、《
行政复议法》、《
立法法》、《
政府采购法》、《
行政许可法》相继出台,《行政强制法》、《行政程序法》等也正在制定之中。
目前,我国的行政法朝着民主、法治、服务、责任的方向健康发展,依法行政——“职权法定、法律优先、法律保留、依据法律、权责统一”成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必然要求,成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成为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和从严治政的根本要求,成为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的迫切要求,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是时代的最强音。
西方国家依法行政的共同演变趋势以及对我国依法行政的启示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西方国家依法行政的模式在早期差异极大、个性鲜明,从整体上分为英美法系的依法行政模式和大陆法系的依法行政模式两种。随着西方国家依法行政的发展,各国在保持各自依法行政模式特色的同时,互相借鉴,开始走向同一。英美法系逐步改变了对行政法的偏见,大陆法系逐步改变了对行政权的偏袒;英美法系接受了维护公共利益的思想,大陆法系接受了保障公民权利的制度;英美法系从敌视行政权走向重视行政权,大陆法系从行政权优越走向公民权优越;英美法系从崇尚司法权走向重视行政裁判权,大陆法系从崇尚行政权走向重视司法权。纵观西方国家依法行政的历史演变,依法行政演变的历史,既是行政权作用不断扩大的历史,又是公民权救济不断加强的历史;既是行政权行使的强权色彩日趋淡化的历史,又是行政权运行程序日趋法治化的历史;既是国家主权豁免主义趋于消匿的历史,又是公民权救济制度体系趋于完善的历史。依法行政的“依”,由消极走向积极,由机械走向机动;依法行政的“法”,由单一走向多样,由零散走向统一;依法行政的“行”,由被动走向主动,由强制走向平缓;依法行政的“政”,由狭窄走向宽泛,由干预走向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