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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权力制约原则

  美国的汉密尔顿、杰佛逊等人一方面将“分权理论”具体运用到了国家机构的创建和宪法的制定实践中,从而使“三权分立”由理论变成了现实。同时他们又发展了“分权理论”。如将联邦与各州的纵向分权与制衡也纳入分权体系之中,主张设立两院制的国会以使其相互制约并与行政权、司法权分立制衡等。
 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从人民主权的理论出发,并且为了矫正资本主义国家因实行“三权分立”所出现的弊端,对“三权分立”理论有过深刻地批判,但他们从未完全否定“三权分立”理论的历史合理性。正如恩格斯所说:现代社会主义“就其理论形式来说,它最初表现为18世纪法国伟大启蒙学者所提出的各种原则的进一步的似乎更彻底的发展。”[5]恩格斯还对资产阶级国家的分权制评论说:“在那些确实实现了各种权力分立的国家中,司法权与行政权是完全独立的。在法国、英国、美国就是这样的,这两种权力的混合必然导致无法解决的混乱;这种混乱的必然结果就如让人一身兼任警察局长、侦查员和审判官。但是司法权是国民直接所有的,国民通过自己的陪审员来实现这一权力,这一点不仅从原则本身,而且从历史上来看都是早已证明了的。”[6]马克思在1831年对黑森宪法的赞扬也证明了经典作家对权力制约的重视。他说:“没有哪一部宪法对执行机关的权限作过这样严格的限制,在更大程度上使政府从属于立法机关,并且给司法机关以如此广泛的监督权。……高等法院有权对有关任免制度的一切问题作出最后决定。众议院从议员中选出一个常任委员会,组成类似雅典最高法院的机构,对政府的活动进行监督,并且把违反宪法的官员送交法院审判,即使下级执行上级的命令时也不得例外。”[7]社会主义国家虽然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但她在现阶段也只能用代表制作为实现民主的主要形式,这就客观上出现了权力所有的主体与权力行使的主体不相一致的情况,而且权力固有的恶性即便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也不可完全消除,因此为了保证权力的运行不出现违背人民的意志的异化,必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邓小平指出:“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治,毛泽东就说过,这样的事在美、法、英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8]这进一步证明了权力制约对社会主义国家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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