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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以反对恐怖主义为时代背景

  在界定一种宗教思想理论或信仰是否滥用宗教信仰自由的问题上,法律应坚持下面四项原则[46]:第一,是否强迫他人改变信仰。第二,是否危及社会秩序,或借宗教信仰自由之名,蛊惑、诱导甚至裹胁众多信徒颠覆和平政府、阻塞交通、围攻国家机关、围攻揭露真相的报社、电台、电视台……第三,是否违反通行的善良道德、操守品行观念。若有人倡导的宗教、信仰与之悖逆,就应当被视为邪教。第四,是否造成危害、侵害后果。这是限制宗教信仰自由滥用的最基本原则。
  此外,还可专设一章就打击宗教恐怖主义做出安排。当然,我们还可以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恐怖主义法》来加强对宗教恐怖主义的打击。
  最后,根据宪法规定和宗教基本法制定一些低位阶的法律和法规。在原有行政法规的基础上,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应抓紧起草有关宗教事务的行政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的有关宗教事务的法规。目前可以抓紧制定《关于宗教教职人员的规定》、《宗教院校管理办法》、《宗教组织管理条例》等单行法律、法规。
  这样,我们就可以通过宗教立法,把国家的宗教政策法律化、条文化,用法律规范宗教行为、保护合法宗教、抵制非法宗教活动、打击宗教犯罪,规范政府宗教部门的行政行为。
  
【注释】*武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 武汉大学教授,法学博士。
1856年在德国杜塞尔多夫尼安德尔区域附近洞穴中发现的“尼人”遗骸,其位置经常是头东足西,与日出东方和日落西山这一自然现象有联系。“尼人”的遗骸有一定的葬式,在不少遗骸周围撒有红色的碎石片及工具。考古学者认为,这些东西作为陪葬物品,具有宗教意义。1939年在我国周口店发现的“山顶洞人”遗骸周围撒有含有赤铜的红色粉末,象征着光明、温暖的火和具有生命的血。“尼人”距今四至十几万年,“山顶洞人”则是二万五千年前到五万年前的部落。由此推断,宗教大约十几万年前才出现。参见王晓朝 :《宗教学基础十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19页。

在1483—1820年的350年间,西班牙的宗教裁判所以火刑处死“异端分子”10万多人,受迫害者达38万人。16世纪的法国贵族分成两大集团,并分别有各自的宗教支持者:以东北部的吉斯家族为首的集团依靠罗马教会,中部以波旁家族那瓦尔国王和海军大将军科利尼为首的集团则与胡格诺派结成联盟。双方争权夺利,先后进行了10多次战役,历时30多年。在最著名的“圣巴托罗缪之夜”中被杀死的胡格诺派教徒有2000多人,而法国各地三天内则有数万胡格诺派教徒丧生。与此同时,英国信奉天主教的女王玛丽在旧贵族的支持下废除了爱德华六世时代的宗教立法,宣布新教为异端,在三年中以火刑处死新教徒300多人(包括当时的大主教克兰默),致使大批新教徒逃奔到北美殖民地。参见何其敏:《论宗教与政治的互动关系》,《世界宗教研究》2001年第4期。

参见彼德森(Peterson M·D)注释编辑:《杰斐逊集》(上),刘祚昌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369、767页。尽管美国《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宣言》在世界上影响很大,但二者并未涉及到宗教信仰自由问题,而美国宪法则是首部明确赋予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成文宪法。根据荷兰学者亨利·范·马尔赛文、格尔·范·德·唐的研究,在他们统计的142个国家中有125个国家的宪法规定了宗教自由的内容,占88.1%。参见亨利·范·马尔赛文、格尔·范·德·唐著:《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陈云生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48页。

《“美国在东南亚反恐与区域权力互动”座谈会》,见http://www.future-China.org/csipf/activity/act-index.htm

在国际恐怖主义活动明显泛滥的1968年,世界上11个主要恐怖组织中没有一个是宗教极端性的,但在当今全球50个主要恐怖组织中,20%的恐怖组织以极端宗教意识形态为基础。参见胡联合:《当代恐怖主义与对策》,北京,东方出版社2001年版,第52页。

彼德森(Peterson M·D)注释编辑:《杰斐逊集》(上),刘祚昌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545页。

真正制定政策要求审判异端的第一个迹象是1184年卢修斯三世教皇的《反对异端》通谕,但异端裁判所大约产生于13世纪早期。卢修斯三世教皇命令各教区主教建立“异端审判法庭”,但由于忙碌的主教几乎没有时间到自己的教区去而不能有效地行使这种职责。参见爱德华·伯曼:《宗教裁判所——异端之锤》何开松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1版,第13页以下。

同上,第229—230页。

同上,第238页。

同上,第307—308页。

转引自莱曼(Lehmann,H.)等编:《韦伯的新教伦理》阎克文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67页。

哈耶克:《个人主义:真与伪》,《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7—8页。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9页。

参见邓正来:《哈耶克方法论个人主义的研究》,《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号。

《自由秩序原理》(上),第3-4页。

转引自莱曼(Lehmann,H.)等编:《韦伯的新教伦理》,阎克文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67页。

同上,第68页。

Southern,Western Society,p.34.转引自爱德华·伯曼:《宗教裁判所——异端之锤》,何开松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1版,第1页。

卡尔·J·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周勇等译,梁治平校,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9页。

同上,第19页。

同上,第17页。

参见爱德华·S·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强世功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77—78页。

同上,第5页。

《自由秩序原理》(上),第227页。

二者的另外几点区别是:一、在暴力使用方面,新恐怖主义不同于旧的恐怖主义避免伤及无辜,新型恐怖主义缺乏“道德性”考慮,并没有特定对象。二、二者对行动的意义认识不同。旧恐怖主义为了一个明确的政治目标,需要恐怖行动的成功才能使目标得以实现,所以他们攻击一些具有实际政治意义的专门目标,而对新恐怖主义分子来说,行动本身就是成功,或者说行动本身的意义就已经足够了。三、旧恐怖主义以在肉体上或者形体上消灭攻击对象来实现目标,而新恐怖主义则试图将恐惧注入普通民众的心中,并通过突然杀伤平民所引起的恐惧以及使政府在恐怖气氛中显得行动无力来使民众认为政府无能无助,不能保护他们,进而削弱政府有效统治的信心。所以,新恐怖主义分子攻击的目标具有极强的象征意义。“911”事件发生后,美国爱达荷大学马丁和平与冲突研究所的所长兰德·路易斯就认为,恐怖分子通过大面积的突然袭击使当今世界的头号超级大国的经济、社会各方面骤然停顿,“把恐惧注入到人们心中。他们要使美国停顿,他们是那样想的,也那样做到了。”参见《“美国在东南亚反恐与区域权力互动”座谈会》,见http://www.future-China.org/csipf/activity/act-index.htm

J·L·埃斯波西托:《伊斯兰威胁:神话还是现实?》(中译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257页。转引自时殷弘:《“911”后三项重大问题的思考》,《现代国际关系》2002年第1期。

如纽约州学校理事会撰写的宗教祈祷文如下:“全能的上帝,我们承认我们属于您,祈求您庇佑我们、我们的父母、我们的教师和我们的国家。”李道揆:《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下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673页。

何其敏:《论宗教与政治的互动关系》,《世界宗教研究》2001年第4期。

周燮藩:《恐怖主义与宗教问题》,《西亚非洲》2002年第1期。

Michael Amaladoss:《宗教与恐怖主义》,周太良译,《当代宗教》2002年第1期。

参见何其敏:《论宗教与政治的互动关系》,《世界宗教研究》2001年第4期。

Michael Amaladoss:《宗教与恐怖主义》,周太良译,《当代宗教》2002年第1期。

参见《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第148页。

参见李道揆:《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下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667页以下。

彼德森(Peterson M·D)注释编辑:《杰斐逊集》(上),刘祚昌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545页。

彼得·沃尔:《宪法法:判例和评论》,第726页。转引自李道揆:《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下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670页。

李道揆:《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下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671页。

恩格斯:《〈法兰西内战〉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331页。

毛泽东:《论联合政府》,《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92页。

参见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维持社会稳定》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16页。

马岭:《论我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限制》,《法律科学》1999年第2期。

伯尔曼:《法律与宗教》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25页。

《中华人民和国国务院公报》,2000年第10期,第21页。

周燮藩:《恐怖主义与宗教问题》,《西亚非洲》2002年第1期。

同上。

] 完珉:《宗教信仰自由及其活动的法律界限》,《前进》2002年第8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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