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可能的应对之策看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适当性
就此例来说,自然而然的结局似乎就是我国的染料企业向欧美发达国家购买其拥有专利的“环保型”新染料,但是昂贵的专利许可使用费将会使我国在该行业的低成本优势荡然无存。
一种应对之策是通过启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策机制来促使欧盟解除或者起码延缓其指令的实施,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我国的纺织行业。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旨在促进各成员方开放市场,以利进行更为自由的贸易和更为充分的竞争,但允许成员方在确有困难时变通而规定了有关的例外和免责。此类壁垒通常援引GATT1994第20条b项和g项。B项例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项例外为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的措施。世界贸易组织判断成员引用一般性例外措施是否符合规定的关键是:这些措施是否是必要的和无法替代的。那么针对欧盟的该项技术壁垒,我们可以从TBT的应该遵守的规则着手。
该协议中规定,成员方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性措施,应遵守非歧视性原则和透明度原则。而欧盟第2002/61指令中规定了一例外条款:在2005年1月1日之前,以回收再利用的纤维为原料制成的上述产品,如其含有所列22种有害芳族胺含量低于70ppm,那么仍可在欧盟市场上销售。而其他使用了含有偶氮染料的纺织品或皮革制品被检测出上述有害芳族胺的含量超过30ppm,那么该纺织品在欧盟市场上将被禁止销售。对相同染料的产品采用不同的标准,违反了非歧视性原则。
协议中还 规定,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性措施,成员方还应遵守以下具体规则:必要性规则、贸易影响最小规则、协调规则、特殊和差别待遇规则。国际贸易产生的基础即是国家比较利益的实现,这也是世贸组织在历来的争端解决中一直秉持的观点。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劳动力成本低,纺织品和服装出口一直在我国的国际贸易中占有重大比重。禁止这些产品进口,将使我国有关的比较利益无法实现,严重损害了我国进行国际贸易的初衷和利益所在,违反了必要性原则和贸易影响最小原则。
舍此之外,另一种比较可行的方法就是购买一些典型染料的专利,然后集中国内的技术力量进行改进,力争在短时间内形成自己的新专利,通过交叉许可来节省母专利的许可费用。但是,这种方法一是要花费大笔许可费,二是研发新技术成算几何难以预料,所以存在着极大的风险。
我国专利立法的目的是为促进国内的技术进步以推动经济发展,如果保护专利的结果有碍这一目标的实现甚至恰恰相反,我们就必须反思在立法技术上犯了什么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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