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贸框架下看专利法第二次修改若干问题的得失
贾勇
【摘要】中国的
专利法自制定至今,共经历了两次修改,尤其经第二次修改后,对专利的保护达到了一个很高的水平。那么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是否有必要采取这么高的保护标准,采取高标准的专利保护对于我国的技术创新和发展是否有益,在新法实施已届两年之际,我们可以结合现实的案例对之进行检讨。本文旨在就此发表一些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WTO
专利法 修改
【全文】
2001年,中国这艘千年龙舟顺风顺水,扬帆入世。亿万国人历经翘首企盼、青丝成雪的漫长之旅,一朝梦成。这艘大船要在国际贸易大潮中平稳航行,就需要一个符合世贸组织法律基本原则而能与之对接的法律框架。为此,入世之前,中国开展了一场大规模的法律法规清理运动。在此背景下,《
专利法》第二次修改完成并颁布实施了。
弹指间,入世已经年。《
专利法》的这次修改,究竟得失如何呢?我们现在可以置身于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下,做一个简单的回顾了。
一、 技术壁垒藉知识产权保护之名横亘在中国面前
我国专利法制定伊始,就起点很高,历经两次修改,专利保护水平不仅达到而且超过了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最低标准,甚至不逊色于许多发达国家。但是这样高的保护水平究竟有无必要呢?让我们从一个案例说起。
加入世贸,标志着中国正式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各国对中国的许多贸易壁垒尤其是关税壁垒被拆除,中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开始面对一个庞大的世界市场。作为中国的支柱产业之一的纺织业似乎也要摆脱配额这个驸骨多年的贸易枷锁,到全球大市场上大显身手了。
但是,中国刚刚入世,作为WTO重要成员的欧盟先后通过多个指令,以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为名,在中国纺织业与欧洲市场之间树立起一道高高的技术屏障。2002年9月11日欧盟委员会发出第六十一号令2002/61/EC指令,禁止使用在还原条件下分解会产生22种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2003年1月6日,欧盟委员会进一步发出2003年第三号令2003/3/EC,规定在欧盟的纺织品、服装、皮革制品市场上禁止使用和销售含铬偶氮染料,并将于2004年6月30日生效。这些染料在中国纺织产业中大量应用,有关产品对欧盟的年出口额达70亿美元,而我国目前的技术水平很难在短时间内开发出达到新环保标准的染料,何况这些染料已经被申请了专利保护。那么面对这种合法形式下的贸易壁垒我们在法律层面上能够采取什么方法应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