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行政法概况和入世的要求
我国在80年代前模仿苏联建立了政治和经济体制,由于这种相似性,法律观念也都一脉承袭,基本上采用了管理理论模式,理论上也表现为片面强调管理国家的作用和行政主体的优越性,偏重于规范被管理者的行为、保障和维护管理秩序以及提高行政管理效率。80年代中后期,由于对外开放,英美的制度和理论学说大量传入我国,控权论开始受到极大的重视,个人权利的保障成为各方瞩目的焦点和奋斗的目标,其倡导者指出行政法要偏重于维护公民的权利、自由,要控制政府的行政权力,防止其滥用。在此基础上,为协调行政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冲突,有学者提出了平衡论,,主张法律要同等地追究行政机关和相对一方的违法行为,同样地针对行政权和公民权提供保障和抑制。平衡论最为理想,但是只能从总体上把握,并且考虑到行政权的自我保护能力,为维持双方利益的实质上的平衡,必须以多限制行政权的形式上的不平衡来达到此目的。
加入世贸以后,我国的行政法迫切需要适应新的国际性的游戏规则。因为就WTO的性质而言近于国际行政法的范畴,世贸规则规范的对象主要是政府行为,贸易争端的原、被告都是成员方政府,法律责任何法律后果的承担者也首先是成员方政府;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要求在成员方将争议提交之前,必须按照国际贸易惯例,用尽本国的救济机制,除非国际社会普遍认为成员方的行政诉讼制度本身是不公正的,那么为了不损害国内救济机制的权威性,我们迫切需要加快行政法的现代化和国际化进程;世贸组织为了确保其规则得到切实遵守,设置了贸易政策审查机制,为免国内贸易政策不符合WTO的规则而影响我国的贸易形象与法制形象,和在具体的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引起的国际贸易争议中合法地维护国家利益,有必要在国内建立对政策性文件和具体贸易措施的审查机制。
四、21世纪我国行政法的新特点
为了适应世贸规则,我国必须使自己的行政法顺应世界共同的发展趋势。根据我国行政法发展的历史,新世纪行政法应有如下所述的趋势和特点。
宏观上应缩小政府干预的范围和程度,尽量弱化行政强制。近代国家权力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行政权的扩张,即为克服市场机制缺陷,缓和社会矛盾而赋予政府集中干市场管制、社会管制、公共服务和公共事业方面的庞大职能。但对我国而言,传统的行政主体优位,国家利益优先的影响深远而难以遽变,虽经二十余年的改革熏陶仍未扭转。当前,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要求强调政府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加强对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我国行政法本来倾向于管理模式,故主要应该以行政法来限制政府对社会生活介入的范围和程度,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强化社会自治,控制和转化行政权。要有目的、有计划地放松政府管制而加大市场调节的力度,将一些垄断项目转到市场竟争领域,或者引入市场机制到公共领域适用,在公共利益能够实现的清况下,可以不运用强制性的行政行为,而采用非正式、非强制性的行政行为实现其管理目的,并且还应强调服务与合作的过程,即从管制行政理念向服务行政理念转变,从权威行政理念向民主行政理念的转变,推动行政组织的扁平化和电子化、行政方式的自动化和行政法内容的国际化。
而在具体的操作层面,我们应着重于以下各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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