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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二十一世纪中国行政法之趋势及特点

  而与此相对的,存在着的是以维护行政权力、国家管理为中心的管理理论模式。其盛行于战前的德国和日本,在苏联则一直沿用至80年代。对于如何处理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间的关系,在此模式下,一直强调国家管理的重要性和行政权力的优越性,如德国“把作为财产权主体的国家和作为公共权力主体的国家相区别,极大地发展了公共权力的、保守的、反民主的行政法理论”,而日本则是仿效之。该模式往往忽视个人权利的保障,有较强的中央集权主义和警察国家主义的特点,注重行政实体发而不注重行政程序法,一般不承认程序的独立价值,故有关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的理论相对落后,其核心内容是行政组织法和行政行为法,至于行政程序法和司法审查法,则是无足轻重的。采用管理理论模式的国家一般都是中央集权制的政治体制。
  行政法是调整和规范行政权的法,西方国家的行政法,自近代以来,随着形势的发展,
  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受民主、民族思潮的影响,表现出了一些新的发展趋势:英美法系国家开始重视和吸收大陆法系的行政法理论,开展了对行政主体的资格、组织、结构、行政效率以及行政行为运作方式的研究,强调对行政的信任,在一些专业领域部分放弃司法干预;大陆法系则吸收了英美法系的特点,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在以往强调以公共利益为中心的国家,成为保障个人权利的主要手段和机制,这尤其明显地表现在德国和日本两个国家;由此导致了行政法理论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并且使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冲突协调成为行政法的主要问题,各国都开始进行利益衡量,不再坚持单一利益中心化。
  与两种模式趋同相适应,逐步形成了现代行政法的两个最重要的特点,即行政权的扩张和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近代国家权力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行政权的扩张。政府从早期资本主义社会“守夜人”的角色,改变为社会生活的积极参与者,不再仅以消极地维持社会秩序为己任,而是积极干预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主动调整备种经济矛盾和社会矛盾,以促进社会发展和人民福利。这就是所谓的从消极行政法到积极行政法的转变。西方国家在经济方面的宏观调控,积极推进科技、教育和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社会福利体系等等,都反映了积极行政法的内客。它对当代西方国家稳定和发展带来的积极影响是十分明显的。但在行政权扩张的同时,必须注意对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坚持依法行政原则、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原则的法治原则、比例原则等。
  为保证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贯彻公开、参与原则已成为西方国家行政法治的最重要的特点。公开,是指政务公开。公开是民主的前提,无公开则无参与,遑论民主。因而在当代世界民主潮流中,公开自然成为行政法治的焦点之一。公开同时也是加强监督、防止腐败的最重要的环节。当代,参与是民主的最重要形式之一,是指公民直接参与行政活动。它体现了入民当家作主的精神,使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能直接充分听取公民意见,以避免错误和违法行政,也有利于加强公民对行政的监督。其内容是:作出影响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决定时,必须听取对方的意见。这是一项不可动摇的原则。体现在具体法律制度中,第一,在行政机关制定各种影响公民权利义务的规范时,应建立公听程序,即一切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都必须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并都要记录在案,在最后作出决定时必须表明已经考虑了这些意见;第二,在作出具体影响公民权利义务的决定时,必须听取相对一方当事人的意见,即建立听证程序,此已为当代西方各国普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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