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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二十一世纪中国行政法之趋势及特点

  3、法国
  法国学者认为行政法就是有关行政的法,是调整行政机关一切行政活动的国内公法。他们强调在行政法中确立基本观念。法国有独立的行政法院,行政重要原则由判例产生。其主要原则为行政法治原则,即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律,并且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保证法律的实施。法国的行政法学说则从公共权力说发展到公务说,现在虽然公务说受到一定的挑战,但仍维持着其权威的地位。
  4、德国
  由于历史上长处于四分五裂的小公国林立的状态,一直到19世纪中叶,在全德以法治原则为基础的宪政国家建立,才为现代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基础。其法律也反映了从专制到民主的特点。1852年,卡·格伯提出:为公利所必须而权利受影响的公民有权获得法律救济。后来梅叶尔在1896年提出行政行为的概念,论述了法治原则以及对管理机关的约束力。德国的行政法学者认为,行政法是有关公共行政机关之行政职能,以及与之有关的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则的总和,是公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其行政法在公私二元分立的体系下,成文法多,且程序实体合一立法。德国设立脱离了行政体系的行政法院,适用许多宪法原则,如三权分立原则、社会国家原则、法治原则等,和在此基础上衍化出的合法性原则和比例原则之行政法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包含着法律至上和法律要件的内容。
  5、日本
  日本在近代法治化以后行政才与法相结合。其二战前按照法德模式建立了法律体系,以公共权力观念为基本理论基础,强调公法关系中国家主体的优越性,对实现社会公益的价值、国民权利与自由的保障等问题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二战后吸收了英美行政程序和权利救济的内容,诉讼体制也合入民事,但是受传统影响,仍在一定程度上强调国家意志的优越性。日本行政法的原则和基础是法治行政,具体包括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先原则和司法救济原则。
    
  二、行政法模式及发展趋势分析
  世界上传统的行政法按照对行政权力是以控制还是以维护为中心,大致可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以英美为代表的控权模式,一种是以战前的德日和苏联为代表的管理理论模式,两者相差迥异。
  就控权模式而言,其行政法着重于对行政权力的控制,强调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但是这种模式有下列一些缺点:司法的过分干预可能成为积极行政的障碍;司法的价值判断凌驾于行政的价值判断之上;司法干预系对行政行为的事后控制,作用不如事前控制大,并且忽视了行政机关内部控制的可能性和可行性。该模式将行政程序法和司法审查法视为行政法,而认为行政组织、行政行为问题应由行政学或者其他学科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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