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制宪能力有欠缺,需要全民讨论加以弥补。根据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有修宪提案权的法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有制宪、修法的法定机关。然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人员结构不够合理(年龄篇大、兼职过多、法律知识欠缺,等等),十六大提出的“优化人大常委会人员结构”的任务尚未完成,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修改
宪法的议案很可能质量不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人民代表们虽然年龄结构、知识结构比较好,但是他们都不是专职代表,且每年只开一次会,每次开会的会期太短,一般是半个月,而要讨论的事项却特别多,因此,大会对于常委会的修宪提案很难起到把关的作用,一般是原封不动地通过。
1993年通过的第六条
宪法修正案,其目的是要提升“家庭联产承包制度”的法律地位,但文字表述却完全是一个逻辑不通的病句:“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这里,“责任制”是主语,“是”是系动词,“集体所有制经济”是表语。责任制是一种工具,私人经济和集体经济都可以采用。“责任制是集体经济”的说法无论从经济学还是法律学上讲都是说不通的。这一条修正案的出台,有损于中国的
宪法形象,也有损于中国的政治形象。如果经过全民讨论,至少这一病句可以避免。
第三,全民参与讨论有利于增强
宪法的权威。
宪法要有权威必须获得民众的拥护,让民众拥护
宪法有多种办法,参与修宪讨论是重要方法之一。彭真在《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说:“这次全民讨论,实际上也是一次全国范围的群众性的法制教育,增强了干部和群众遵守
宪法和维护
宪法尊严的自觉性。”[4]彭真所说的这种“自觉性”正是
宪法具有权威的力量源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