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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宪法的两种传统

  1954年宪法是刘少奇主持起草制定的(当然,名义上是毛泽东挂帅),这部宪法的制定既可以说是制宪(因为它是第一部名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宪法),也可以说是修宪(相对于《共同纲领》这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代宪法”而言)。刘少奇主持修宪的功绩就是开创了全民讨论《宪法草案》的先例。1954年9月15日,刘少奇在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全体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报告说:《宪法草案》“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一九五四年六月十四日公布,交付全国人民讨论。全国人民的讨论进行了两个多月,共有一亿五千多万人参加。广大的人民群众热烈地拥护这个宪法草案,同时提出了很多修改和补充意见。根据这些意见,宪法起草委员会对原来的草案再度作了修改,并且经过一九五四年九月九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讨论通过,这才产生了现在提交大会的这个草案。”[1]该报告的第三部分的题目叫做《关于全民讨论中提出的对宪法草案的意见》。从这个报告中得知,当时的老百姓对于1954年宪法的制定,多少是发挥了一些作用的,不管这次全民讨论的深度如何,也不管这次全民讨论的操作过程是否科学,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老百姓提前三个月就知道了未来宪法的大体内容,至少享受了知情权,而知情权正是民主的内容之一。
  1975年宪法是由张春桥主持起草的,张春桥等人背离了全民讨论的传统。1975年1月13日,张春桥在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作《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含含糊糊地说:“现在提出的这个宪法草案,是一九五四年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它是经过全国各族人民反复讨论产生的,是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产物。”[2]草案没有向全民公布,却说是“经过全国各族人民反复讨论产生的”,明显是一种不诚实的说词。可以说,张春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上开创了不让全民知情的修宪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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