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两罪侵害的客体不同。有学者认为集资诈骗罪侵害的是公私财产利益和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即复杂客体;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往往侵害的只是国家金融信贷管理秩序这一简单客体。[9]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其实大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也实际造成了公众存款者的严重经济损失。非法集资者要么是根本不具有金融业务能力的单位或个人,要么是打着金融机构名义从事违规违法操作的内部人,他们没有分析和降低风险、有效运作资金的足够能力和激励,往往将大量集资款项投放于风险更加不确定的经营项目中,再加上要承受比一般银行存款利息更高的回报责任,十之有九是在发生了财产利益损失之后才发案处理的。因此笔者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一样,都侵害了复杂客体。所不同的是,集资诈骗罪侵害的“金融管理秩序”应该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害的“金融信贷秩序”的范围要更广一些。所谓存款,包括变相存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由商业银行操作的,面向社会公众还本付息的债权债务发生经过。但是除了“存贷关系”之外,还有很多其他的集资方法,例如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发行其他受益权证、认股权证的;签订联销、联营、合作开发等经济投资合同的;甚至以传销、发行彩票、民间“抬会”等五花八门的形式。无论是那一种集资方法,只要是非法的,采用了诈骗手段的,而且能够证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达到数额要求的,都可以构成集资诈骗罪。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只能调整非法信贷集资活动,在范围上要窄得多。
2.案例分析与评论[10]
案例
名称
简要事实和判决理由
案例一
四川省某县副食合作商店及其经理曹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未经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于1995年6月至1997年10月间,以高于银行的存款利息擅自向公众吸收存款99万元人民币,用于发展和拓展该店经营业务活动。存款到期后,绝大部分不能返回,造成了众多出资人的经济损失。
案例二
原福建省福清市某教育集团董事长、法人代表张某以及第二、第三被告陈某、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第一被告在当地创办了多家私立学校,因办学资金短缺,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成立基金会、储蓄所,连同个人的名义非法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折合人民币超过1.4亿元。第二、第三被告分别以个人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超过814万元和410万元,然后转借给被告甲,牟取利差。三被告吸收的公众存款到期后都未能偿还,造成了众多债权人财产利益的严重损失。
案例三
邢台市某公司及其经理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被告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其法定代表人第二被告刘某决定,先后两次以该公司名义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广告,其中约定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公司投资,年利润分成按投资比例的13.8%。中国人民银行当地支行发现后,以非法集资为由,制止该公司进行这一活动,但是被告公司并没有停止。从95年6月至99年案发,共约变相吸收公众存款993万,案发后尚有270户的375万余元无法偿付。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二被告。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完全仿照银行吸收存款的方法,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出具有期限、有固定红利的借据,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例四
唐天河集资诈骗案
1992年12月至1996年4月,被告虚拟香烟购销、汽车配件批发、房地产开发等高效益投资项目,以月息10%,季息60%、年息100%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用后笔集资款兑付前笔集资款部分本金和利息的方法,从公众投资者手中骗取集资款共达637.2万元。并通过高买贱卖的手段,制造经营利润丰厚的假相,骗取更多集资者的信任。集资款除去归还的本金和利息,以及个人消费、赌博、家庭开支之外,尚有355.7万元不能归还,给投资者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死刑,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审核。
案例五
邢彦庭集资诈骗案
被告隐瞒自己经营的企业亏损、资不抵债等事实,以发展生产、拓展业务为由,虚拟生产资金用途,并许诺给予年利率18%和24%的高额回报,擅自进行非法集资,共获得69.5万元集资款项。嗣后,被告人将大部分集资款不入公司帐,而随意使用、挥霍。集资还款到期后,多次拖延不得,又私自转移藏匿公司设备和财物,而后自行携款外逃。最终被抓捕归案。法院判决被告集资诈骗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
案例六
周基湖集资诈骗案
2001年5月,被告用虚假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在海口市注册成立了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一无资金,二无实际业务的情况下,又在海南多家媒体大做虚假广告,吹嘘自己丰富的养蝎技术和“代养种蝎无须任何风险有高额利润回报”的谎言。从2001年5月17日至2001年12月29日,该的公司共与1059人签订代养合同,骗取资金2192万余元,除了退还养殖户押金200万元、支付回购仔蝎费用198万余元以及支付公司各项开支、购买产房、支付土地租金等费用外,周基湖共集资诈骗1400多万元。至案发,除被告随意处置和个人挥霍的部分之外,尚有580余万元无法返还。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基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代养种蝎可获得高额利润回报为诱饵,虚构资金用途,采取用后笔集资款兑现前笔集资款部分押金和代养费的诈骗方法,变相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 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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