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现实中的征纳税双方在信息不透明的状态下,总是呈现“猫鼠非一家”的非对话关系。一方面,纳税人个人的应税所得究竟有多少,征税人并不了解;再加上个人收入的多元化,以及大量隐性收入、灰色收入的存在,又缺乏相应的财产评估和收入登记等配套制度加以监控。这样,税收机关单凭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我申报的方法而掌握的信息显然是不足的,而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正好给欺诈、隐瞒的偷税者以可乘之机。另一方面,征税人征收税种的情况、税收程序、以及税收收入的分配等信息,纳税人也不能当然知晓,只有通过立法之公示和政府信息之公开等渠道才能告知于天下。可惜我们在现实中看到的是:政府政出多门、政策多变、信息不透明、挥霍公款等现状早已惹得百姓牢骚满腹。如果身为“人民公仆”的政府官员尚不能把税务信息完全、及时的向纳税人公开,心存狐疑的纳税人有如何能放心的“诚实”申报个人所得收入呢?
最后,征纳税双方在“猫鼠游戏”中,形成了非合作的某种对抗关系。让我们暂时先抛开所谓“诚实纳税”的社会公德和守法意识不谈,而仅仅把所有人——包括违法违规的偷税者——都看成为经济学意义上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这时候的偷税行为正是他们在风险不确定的情况下作出的“理性选择”。如前文所述,纳税是个人消费和享用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所应支付的代价。但是我们却没有办法将一个人纳税的多少,与他从社会所能得到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多少直接挂钩,也就无法激励纳税者为更多的回报而支付更多的税款。因为经济学告诉我们,公共物品是联合消费或共同受益的,实际中无法孤立的来衡量一个具体的纳税人享受到了其中利益的多少,以及应该相应的支付多少税款。我们只能按照纳税人应税所得的多少来判断他的支付能力,从而确定应征税款的多少。而这里的应税所得除了源泉代扣的部分外,都要由纳税主体自行申报。于是人们发现,在个人收入固定的情况下,只要较少申报自己的收入,又不被发现的话,就可以得到更多的税后收入。当然偷税行为一旦被查出,偷税者必须要补缴税款,并接受罚款或其他更严厉的处罚。在这种情况下,“理性”的个人会对偷税行为的得失,被查处的可能性和惩罚力度等因素作出自己的判断,就像边沁所描绘的“苦乐计算”那样,只有所得大于所失的时候,行为人才会甘于铤而走险;相反,如果所失大于所得的话,行为人就不会作出越轨的选择。而现实中所得税的征管体制往往漏洞百出:缺乏对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监督机制;“管得了工薪阶层,管不了私人老板”;“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应收不收”、任意“包税”…… 所有征管制度的这些“被害死角”都给偷税者留下了侥幸逃脱的口子,于是趋利避害的偷税者在“敌进我退、敌退我进”的策略下,正式与税收机关形成利益对抗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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