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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作品版权保护及其对我国建筑设计的可能影响

  在我国,建筑设计一般认为包括三方面:功能,结构和美观。版权保护按这种划分,应该在于建筑的美观方面,而美观较之功能和结构,是次要的。但事实是,这种划分是牵强的,仿佛美观仅是建筑上的赘物。也许我们的审美方式得改变。实际上,建筑物的艺术力量很难纯粹用“美观”二字表达,而在现代美学中,“丑学”实已占据了传统美学的大部分地盘,后现代建筑中的美学观与“丑学”也更加接近。因此,勿庸说,是建筑的艺术统摄着建筑的功能、结构、造型和外观,前两者是对设计内容的强调,后两者是对设计形式的强调。建筑版权对后两者的保护因内容与形式的不可分,自然也关涉前两者。——这种分析,从前述“图纸、建筑模型以及建筑物都只是建筑作品‘形式’的不同层次或状态”的论述,应能看得更清楚。
  2、现实方面。建筑设计受众多的因素制约,这些因素,比如资金有限、场地限制、规划要求等,都是不可避免的。历史的看,艺术的产生与游戏不无关系,在其他视觉艺术中,游戏仍然是创作中的一个因素。而对于建筑,似乎不应该将其与游戏联系在一起。但是,现代艺术中的游戏已主要表现在实验性的探索上的事实应该给我们以启示,因为建筑作品也需要探索,而且是可以探索实验的。从这一角度看,据闻美国某建筑师曾因建筑画而得费利策奖,就是可以宽容接受的;进一步,如果我们能理解建筑版权保护已及于模型、图纸(是否可及于绘画尚待研究,至少,宽泛地看,透视图是建筑设计的一部分),我想我们能心平气和看待这一事实。
  不过,将建筑中的探索仅囿于绘画和模型是有局限的。探索应该结合建筑自身的蕴涵(比如地方文脉、有机建筑甚至风水理论等)主动进入实践。在这方面,H·法赛(H.Fathy)和C·柯布里(C.Correa)应是很好的例子。[3]这实际上也是在要求建筑师在接受设计委托之前有丰富的储备。因为一俟接受委托,探索实验实际上已不可能。实践中,很多建筑师因不得不迁就委托人鄙陋的品味,而不愿公开承认设计是自己所为,这说起来也不能完全怪委托人,如果建筑师储备丰富,并能向委托人分析功能、结构、造型和外观之间的关系以及与经济的关系,则肯定比建筑师无奈的迁就要强。
  当然,如果社会保护建筑版权的风气已然形成,建筑作品的版权能够给业主到来利益,则无疑,委托人会充分尊重建筑师的意见,提高建筑设计的水平也具备了内在的驱动力。——建筑师理当考虑如何面对这种挑战。
  
【参考文献】[1]、刘育琳:《建筑物版权的法律问题》,载陈文主编《律师房地产业务》,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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