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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权、财政与联邦主义——浙大“博士双周论坛”演讲

  
  
  八、两院制
  
   两院制是个有关自由的问题,它是自由政府的未来,而单院制导致独裁统治。
            ——托克维尔
  
  托克维尔对两院制的赞美和边沁刚好相反。这位功利主义法学的创始人对权力制衡所体现的自由价值似乎不太感兴趣,他直接而苛刻的认为,两院制的“第二院是不需要的,无用的,比无用更糟糕的”。一个持相同观点的神父给出的解释是“如果第二院和第一院意见一致,第二院是无用的,如果不一致,第二院是糟糕的”。
  这两种看法都过于偏激了。根据一位学者的统计研究,到1996年,全球有36个稳定的民主政体,里面单一制的民主政体有27个。这27个国家刚好一半实行两院制,一半实行单院制,事实证明都运行良好。但联邦主义和两院制有着更密切的联系,并为两院制提供了最有力的理由。在这位教授研究的9个联邦制国家中,全部都采用两院制的议会模式。
  很显然无论出于什么理由,两院制都是分权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是一种“多重的多数”。它使民意在最高层分流,得到再一次过滤。这使任何改变现状或大刀阔斧的立法冲动都变得困难重重。无论在英国式的古典议会还是在联邦主义国家,所谓两院都并非完全平行的两院,而是一个精英化的上院和一个相对平民化的下院。下院一般是主要的和日常的立法机构,在议会内阁制下通常也是制衡和选择政府的主要场所。而上院比较接近于哈耶克设想中的“纯粹立法议会”,它以一种精英化的立场和权限对下院进行制衡,具有明显的共和主义色彩。当然两院之间的制衡也是相互的。在一些单一制国家,两院之间没有明显的上、下之分,如意大利的参议院和众议院享有完全平等的立法权和宪法地位,政府也必须同时得到两院多数的支持。
  两院制在历史上历经了两个阶段,在第一个阶段,它主要是混合政体思想的体现,由一个贵族院和一个平民院构成,各自代表社会上层和中下层的阶级利益。这可以上溯到古希腊时代元老院与公民大会的并列。在中世纪则以英国的两院制最为有名。在英国,两院的模式是君民共治、混合主权的一个反映。清末的维新思想家郑观应曾这样描述泰西的两院制 :
  泰西列国设有上下两院。上院以国之宗亲勋戚及各大员当之,以其近于君也。下院以绅耆士商、才优望重者充之,以其迩于民也。
  后来在戊戌变法对议会的讨论中,一种通行的观点就是由“国家爵命之官”组成上院,而由“绅民公选之员”组成下院 。
  当共和制取代君主立宪后,两院制的去留成为一个焦点。混合政体和阶级平衡不再构成一个说服力,在法国革命中人们认为在一个所有公民都平等的无阶级的社会,立法机构中实行权力平衡是没有必要的。最终法国人以849票对89票,建立了一院制的议会 。数年之后,亚当斯眺望欧洲,将法国革命的灾难归结于他们对一院制的“致命的”的选择。在美国制宪之前,除了富兰克林在宾夕法尼亚坚持一院制,其他多数州都仍然实行两院制模式。这也许出于一种良好的惯性,尽管贵族和平民的区分没有了,但只要人们仍然并将永远分属在不同的利益和意见群体中,两院制带来的立法权的均衡和对简单民意的拒绝就依然是需要的。
  美国确立联邦主义,这为两院制重新找到了理由,为两院制恢复了活力。这个理由就是州权与民意的平衡。既然联邦建立在地方共和体的契约之上,每一个地方共和体就应该具有一种平等的缔约地位。但这种州权的平等却与个人平等的单纯民主理念产生了冲突。每个人的平等、每平方公里的平等还是每一个州的平等?解决这种冲突的唯一办法是继续借助两院制,让每个州的民意代表组成参议院,而让每一同等人群的民意代表组成众议院。显然众议院更符合一种直观的民主理念,那就把日常的立法权交给联邦的民意代表,而把一种审视性的和更消极的立法权交给各州的民意代表。这样两院制完整的体现出宪政主义的一个基本走向:用共和主义的传统去制约政治上的多数(民主)。
  在最近欧盟立宪的道路上,可以看到一种替代两院制的方法。欧洲人在一个单独的议会中设计了一个复杂的双重多数的原则。一方面按照成员国平等的原则,投票需要成员国的多数通过。另一方面按照人人平等的原则,他们又要求这些投赞成票的成员国的人口,必须占到欧盟总人口的五分之三。前一个原则是邦联的原则,后一个原则是联邦的原则。用单一议会的一次性投票来混合这两个原则,体现出欧盟作为一个新型超国家机构的特点。但这种混合只是表面上的,人口原则只是计票时一个附带因素,并不能构成另一种利益博弈的方向,最多具有一种“政治正确”的意义。这种替代方案对一个传统民族国家的宪政化而言是远远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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