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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权、财政与联邦主义——浙大“博士双周论坛”演讲

  
  七、从分公司到子公司
  地方在宪政框架的地位,比拟公司制度,大概有三种模式。
  第一是传统体制下的“分公司”模式。分公司没有法律上的人格,是中央的派出机构。分公司的人事被中枢控制,虽然有独立支配的财政收入,但这个钱在名分上也是拨付和留用的。
  第二个模式是实行某种放权带来的地方的“子公司”化。在后进国家,市场体制的确立使地方的分殊利益日益突出,加上财政分权方面的改革(如实行地方与中央之间的分税制),地方在财政上就逐步走向人格化,这被称为一种“财政联邦主义”的趋势。地方作为独立的利益集团,与其他地方及中央之间开始了越来越明显的竞争和博弈。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也会出现明显的差异,财政责任的压力使地方政府开始要求对本地区社会财富的剩余索取权,要求一个可以讨价还价的制度平台。而那种在中央集权体制下强行要求地方出于全局考虑牺牲地区利益而不给补偿的做法,在多数市场化的后进国家,也开始遭到地方越来越大的反抗。
  这和乡镇自治带来的联邦化需求比较类似,尽管一个是从集权体制后撤,一个是从自治向联邦迈进。以社会福利为例,亚当·斯密曾经反对当时英国颁布的《居住法》,这部法律限制了穷人的迁徙自由 。因为当时国家要求那些自治的教区必须照料辖区内的穷人,而显然,穷人们会朝着那些富裕的、社会福利更好的教区流动。教区自治体的利益和竞争力就会因迁徙自由受到伤害。这和今天后进国家在工业化、城市化过程出现的问题也是类似的。高度流动人群的社会保障,会造成劳力输出地与输入地政府在财政负担上存在复杂的利益冲突。如在赋税的征收上,输入地政府倾向于属人管辖的原则,在劳工的黄金年龄征收各种社保缴费。而输出地政府必然倾向于属地管辖或要求分享输入地政府收取的赋税,否则它们就要在这些人年老返乡进入疾病多发期后负担照料的责任。解决类似的问题都只有两条道,要么依靠大一统的中央威权说一不二,偶尔借助于人事上对地方官员适当的安抚或威慑。这是一条后进国家在市场体制下越来越走不下去的老路。另一条就是承认地方在公法上的独立人格,依靠联邦主义在政治上创造一个谈判与妥协的空间。
  在多数推进市场化的后进国家,地方的独立财政立和分殊利益都不同程度得到了中央政府的默认 。但地方利益在政治上的正当性,尚未得到任何法律的肯定和价值观的支撑。地方政府也缺乏有效的手段和制度渠道去公开伸张分殊的利益。它们对某种地区利益的维护一旦不符合全国或中枢眼中的整体利益,就会被简单斥为“地方保护主义”。而地方政府正因为缺乏有效的制度博弈手段,也会寻求一些伤害性的、不正当的保护主义措施。同时,中枢权力可以很方便的借用集权体制的意识形态,在政治上对地区分殊利益的正当性进行不容置喙的打压和藐视。而一般民众的价值预设,也往往倾向于认为“中央政府”比“地方政府”代表了全国范围更广泛的一般人群的利益,因而假设这种整体利益立场是唯一具有正当性的,必然高于任何地区人群的个别利益主张。而联邦主义的价值预设恰好相反,不存在一个唯一正当的利益中心,只有多元化的个别利益在博弈和妥协中产生的那个结果才是正当的。联邦主义的原则是,“每一种利益都有自我伸张的权力(阿克顿)”。
  在地方的“子公司”化中,国家中枢开始逐步承认地方在财政上的某种独立性,并转而在地方政事中扮演一个“控股股东”的角色。但后进国家的“分税制”严格来说并不是一种宪政意义上的分权。尽管地方与中央在财政收入上的分配上是十分清晰的,但财政支付上的责任划分却存在着相当的模糊性。世界银行的专家指出,这是“发展中国家财政分权改革中一个常见的本末倒置现象” 。因为理论上应当由事权来决定财权,必须先确定地方的支付责任,才可能讨论对税收收入的分配方案。但是“因为支出责任的划分更多地涉及到政治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会使行政性的财政分权向着政治性的地方自治或联邦化转变,这是一些后进国家感到无法承受的。所以长期以来,它们的“子公司”化停留在财政收入明确分开、但财政支出和相应的政府权限划分却非常模糊的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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