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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权、财政与联邦主义——浙大“博士双周论坛”演讲

  司法权是一个例外,联邦主义不依靠司法权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实现分权。恰恰相反,正因为联邦主义在地方与中枢之间实行各种纵向分权,国家的统一需要一个法治化的新支点和稳定秩序的源泉。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需要一个高于它们的中立者来做裁判。在一个立宪国家,司法领域几乎是唯一一个不被民意割裂的堡垒。除了美国、墨西哥和巴西外,多数联邦制国家都只有一套统一的司法体系 。前三个国家尽管有联邦与地方两套平行的司法体系,但这和两套政府、两套立法体系的意义也大不一样。尽管存在司法管辖权的界定,但这种界定的意义主要不是条块的划分而是层次的划分。最高法院凭藉宪法最高权威凌驾于一切法院之上,终审权在任何意义上都不可能以州权的名义或地方的民意去对抗。在统一的宪法权威和司法标准上,是没有州权可言的,这一点类似集权体制下中央政府不容置喙的地位。但联邦主义把这种地位交给了在本质上具有否定性的司法权。在联邦主义观念下,所谓统一很大程度上是法治和宪政的统一,在技术上则表现为司法的统一。所谓爱国也是对统一的法治与宪政秩序的热爱,而不是对一个统一的中央政府的热爱。
  
  五、联邦主义与乡镇精神
  
  当托克维尔访问美国时,他惊讶于美国的乡镇自治。乡镇是任何国家都有的,是一种自然的群体生活的集合。绝多数国家的乡镇因为有国家垂直权力的侵犯,无法发展为一个自治的“乡镇共和体”。但在北美13个殖民地,因为英国总督的统治较弱,也因为美国乡镇的移民特征清除了一种宗族氏的精英统治方式,使乡镇的崛起天然具有某种结盟的色彩。在这样的背景下美国乡镇自治的发展基本上是一种哈耶克所称的“自生秩序”的契约化的扩展。托克维尔高度激赏这种乡镇精神,认为是美国联邦民主制的基础。事实上,一个个乡镇共和体的直接民主的实践,也是美国“州权”观念形成的关键。乡镇自治蕴含了联邦主义的一个根本精神,就是对过于遥远的权力的不放心。如果民主与共和是值得追求的,那么身边的民主和父老乡亲之间的“共和”,显然比亿万人之间的民主更重要,更踏实和更首先。
  托克维尔感叹道:
  在欧洲大陆的所有国家中,可以说知道乡镇自由的国家连一个也没有。
  不过早先在英格兰的教区中,也有类似的乡镇(教区)自治。这也许是美国清教徒乡镇精神的一个源头。从个人的自主,到群体的自治,再到多元共和体之间的社会契约,这个脉络显示了联邦主义的共和主义底色。联邦主义的共和是一种“复合的共和”,也就是里里外外、上上下下的共和。第一,联邦是一种共有与共治的政体,这和单一的共和制国家是相同的。第二,构成联邦的每一个、每一级地方政权,仍然是一个共有与共治的共和体。这种复合是对共和主义的一种深化,是真正贯彻到底的共和制。所以联邦主义最准确的称呼是“复合的共和制”,而不能简单称为民主制。
  简单的“民主在本质上是非共和性质的 ”,一个实行了单一民主原则的大国,我们或许可以说在全体一亿人之间是“民主”的,但将任何一个千万之巨的地方人群剥离出来看,却一点也不民主,我们只看到垂直的权力系统如何像吊车一样运作,看不到一个千万人的庞大群体有任何“共和”的迹象。实行单一民主原则,意味着政治是由一个简单的多数决定的。从分权的角度看,建立在地方自治之上的联邦主义则是对民主原则和简单多数原则的一种制衡和过滤。因为联邦制意味着“多重的多数原则”,联邦一级实行多数原则,每个地方共和体内部也都实行多数原则。双重或多重的主权就意味着双重或多重的多数,这就最大限度避免了在政治上形成绝对多数的局面,也避免了某种一竿子到底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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