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愿意也可以写得更长,写得再长都会显得保守。这个事实带来两个最重要的效果。
第一,来自权力中枢的意志到了这里,几乎没有任何方法能保证不被扭曲。几乎没有任何辅助性的制度可以担保层层代理之后,末端代理人的行为还能完全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和动机。一个庞大帝国的中央集权体制就像一个摆钟,只可能在极端的专制和极端的割据之间反复。割据与分裂恰恰是中央集权体制催生出的一个严重病灶。一方面,越是缺乏横向分权的集权体制,越容易产生割据。三权分立通常被理解为横向的分权,但它也会产生一个纵向上的制衡效果。每一级地方政权的三权分立,会瓦解地方政权的自足性。尤其是一个拥有独立权威的司法体制的存在,使一个实行三权分立原则的地方政权,在一种法治的统治方式中几乎不可能具备自足的权能和合法性。另一方面,中央集权体制下中央政府理论上可以干预地方的一切政务,但事实上行政权是高度分散给各级代理人的。这种分散因为缺乏明确的纵向分权而容易无边界的膨胀,所以对一个庞大的帝国来说,结果越是强调纵向上的行政集权,就越是导致政府的诸侯化。
历史上没有一个皇帝能解决这个问题,就像没有一个实行国有产权制度的国家能解决国有产权体系的代理人问题。御史、观察使、督察员、稽查员,巡抚、总督、监军,党代表,层出不穷,但只要不从中央集权转向多中心分权,任何招术用老都只能治标不能医本。
第二,越是贴近个人的权力,反而越是专断和蛮横的权力。因为权力没有和权力的管制对象建立起一种和平的渊源,即地方的民主与共和。本土的暴力没有和本土的人民达成契约化的谅解,官员手中的权力自上而下,与辖区内的公民无关。这样的政权本质上是一种外来的政权(参见本书第三章),势必带来权力的膨胀和冷漠。即便最高的权力改变了,不是皇帝而是一个民选领袖,这种底层的非民主状况也并不会因此改变。
清初,大儒顾炎武回顾明朝和历史上愈演愈烈的专制倾向,提出了一个打破两千年秦制的救弊办法,就是回归分封制下的地方自治,“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通过分权于下,实现多头性的地方政体对上级、对中枢的制衡,并能够伸张地方的个别利益。顾炎武的纵向分权方案,明显带有现代联邦主义的色彩。因为这已不是简单的对行政权的纵向分配,而是对整个地方政权某种独立地位的承认。这就接近了联邦主义双重主权、两级政府和复合共和的本质特征。
判断联邦主义与中央集权体制下的地方自治和权力下放的区别,从价值上要看他们是否承认一种多元主义和政治契约论的合法性框架;从技术上看,地方仅享有独立的行政权,甚至有一个从属性的地方议会(如英国北爱尔兰)都是不够的,重要是看地方是否拥有独立的立法权和财政权。联邦主义并不反对中央政府的统一财政甚至强制性的转移支付,包括横向和纵向的。汉弥尔顿就曾在《联邦党人文集》中阐述了转移支付对于联邦的重要性,在德国的《基本法》中,也规定了富裕州必须向欠发达州进行横向财政补贴的义务。但联邦主义国家的各州政府,都保留有在一个独立范围内征收赋税和使用赋税的自主权力。国家权力中枢有没有垄断攫取私人财产的赋税大权,这是判断联邦制国家与中央集权国家一个非常显眼的标志。
人事与财政,任何针对集权的有效分权最终都要落在这两方面。联邦主义国家的地方议会,享有条块划分下的立法权(A的立法归联邦,B的立法归地方)而不是级别划分下的立法权(A和B的立法归中央,A1和B1的立法归地方,但不能与A和B的立法相违背),这样的地方议会才是独立而非从属的。地方拥有独立赋税,会削弱了权力中枢无限的财政能力;地方的独立选举,使议会能够真正控制地方主要官员的任免,化解了来自权力中枢的人事威胁。这使中枢的国家权力不能再简单依靠命令和武装去指挥全国,而必须在宪政和法治的制度中,去和地方之间相互妥协、相互合作。这方面法国中央集权体制的改革很典型,中央政府逐步放弃对地方的人事与财政的指令,尝试更多的通过司法途径去实现对地方的约束。这是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的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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