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邦主义与契约论
联邦主义与民主的契约论基础有着紧密联系。如果统治者是需要被统治者同意的,那么需要同意的显然不能只是十万里之外的那个遥远的统治者,而要包括距离人们的家只有十里路的那些更经常和更具体的统治者。李大钊在论民主制度的《平民主义》一书里,就认为联邦主义是民主的必然衍生。我们知道古代那些具有超验背景的政治誓盟,都是发生在地方或诸侯之间的契约。休谟和康德都认为社会契约论不可能具有经验事实,这是指那种发生在每一个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契约”是不可能存在的,那只是我们为民主制度和国家起源提供合法性的一种理论模型。但发生在地方之间的、具有联邦主义色彩的政治盟约,却一直活跃在中西方的历史上(参见本书第四章)。从古代封建领主之间的契约,到宪政国家中地方共和体之间的联邦契约,是人类历史和“社会契约论”假设最接近的一种契约关系。这种以地方为单位的政治盟约传统是现代联邦主义的经验基础,而联邦主义则是在“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的观念下对盟约传统的一种深化。
第一,政治盟约建立在一致同意的原则之上,本质上是一种私法性质的契约关系。而联邦建立在多数原则之上,从私法自治走向了公法内的共和。
第二,建立在政治盟约之上的共和,是一种简单的共和,是城邦或州部之间的一种邦联。而经过了社会契约论改造的共和是一种复杂的共和。
宪法不仅是城邦之间的契约,同时是人民之间的契约。基于这两重契约,每个公民同时接受地方和联邦双重主权下的统治。
在中央集权日趋衰微、合法性资源欠缺的幅员辽阔的后进国家,宪政转型的道路甚至民主化的道路,在本质上都可能与某种联邦主义的道路相重合。联邦主义观念的引入,意味着在政治合法性上给全社会带来了一次重订契约、重修旧好的机会 。联邦主义之下,国家中枢的权力将很清晰的来自地方共和体的同意和授权,地方不再是中枢的下级,用阿克顿的话说 :
联邦主义是权力之间相互并列的关系,而不是权力之间相互从属的关系。它是一种平等的联盟,而不是上下之间等级森严的秩序。它是相互制约的各种自主的力量,它是权力之间的相互平衡。由此,自由就出现在其中。
这样一个践履宪政的契约基础的机会,对一个传统的政治共同体完成宪政化转型,无疑将具有制度认同和收拾人心的巨大价值。
四、联邦主义与纵向分权
联邦主义也是宪政分权学说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三权分立是一种横向的分权(separation of powers),针对的是全权主义;联邦主义则是一种纵向的分权(division of powers),它瓦解的是某种中央集权体制。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封建制度的契约色彩曾经为一种联邦主义的分权模式提供了想象空间。后来随着商业城市的发达,城市共和体之间的分立逐步替代了封建领主之间的分立,但一种契约化的传统得到了延续。如最古老的联邦主义国家瑞士,在13世纪就出现了许多城市自治体之间的联盟。1291年8月1日,当时的三个州签订了永久同盟条约,这个盟约成为瑞士联邦的宪章,这一天也成为瑞士的建国纪念日。不过那时的瑞士联邦还只是我们今天称之为的邦联。
中国从秦朝废封建开始,就终结了任何一种中央与地方进行契约化分权的可能性,从此以一种科层制的官僚体系(郡县制)取而代之,建立了一种中央集权的政体模式。但事实上即使最集权化的行政体制,也不可能将权力的触角如臂使指的伸到每一个遥远的角落,因此行政权在事实上的纵向分配是不可避免的。老百姓常说天高皇帝远,县官不如现管。如果权力是自上而下、长途跋涉赶来的,那么一个漫长得不可想象的代理人链条就不可避免。在中央集权体制下,一个距离我们最近的官员,反而在合法性来源上距离我们最遥远。因为皇帝在逻辑上是第一个直接的统治者,而那个距我们最近的官员距皇帝却最远。他和我们的遥远距离是这样的:他是有权进行统治的皇帝的代理人的代理人的代理人的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