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
1993年第594号法案规定,当事人可通过电子方式向法院提交文件。
民事简易程序基本实现电子化。
司法部战略研究小组制订了完全数字化诉讼程序的长期规划。
荷兰
鹿特丹上诉法院推行电子案卷进展顺利。
荷兰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拥有判例法数据库,George计划将协助所有法院建立数据库。
2000年全法院启动Jusnet互联网。
荷兰司法改革规划《二十一世纪的行政法––––司法组织现代化概述》大力倡导现代技术的运用。
比利时
1984年实施有关刑事审判管理的先导性技术项目。
1993年所有初审民事法院实现法院登记自动化,此后法院立案自动化在所有法院实施。
1998年,比利时政府提议修订《民法典》,在证据方面,签名将不再限于手写,而包括所有数据转换形式。
秘鲁
1992年新《民事诉讼法典》完全承认电子文件的证明力。
在联合国开发署资助下,开发了司法信息系统。
1992年推行JURISA项目,促进司法工作全面自动化。民事法院使用统一登记处系统。
中国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0月《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对现代科技的运用作了中期规划:力争 5年内建立全国法院计算机网络系统,将案件的管理、信息和统计数据收集、传输等纳入网络系统。
背景资料,尤其参见:《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权与未来的民事诉讼》,徐昕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注释】 1999年8月在维也纳召开的第十一届世界诉讼法大会,一个极重要的研讨主题便是“信息社会的挑战:现代科技在民事诉讼等程序中的运用”。
近年来,国际证据法学界与计算机、哲学界学者共同发起“人工智能与司法证明”项目,基本思路是将司法证明要件客观化、数字化、程式化,编制证明软件,建设支持法律推理、司法证明、法律辩论模型的人工智能系统。见:http://www.cs.bham.ac.uk/~dmp/ai+law.html。
] 美国甚至有电子法官软件,将简易案件的当事人、证据、案件事实等输入电脑,电脑将自动制作有关诉讼文书包括判决。
【参考文献】《人民法院报》2002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