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英国
1973年计算机和法律协会创立。
1985年信息技术与法院委员会成立。
20世纪80年代末,国家鉴定法院(现为技术和建设法院)运用信息技术取得重大进展。
1992年司法信息技术帮助项目(JUDITH)启动。
1996年7月,伍尔夫勋爵《接近司法》报告提出大量信息技术运用的建议。
1998年12月《司法现代代》白皮书,提出运用现代科技促进法院的现代化。
2001年1月《民事法院的现代化》(MCC),确立了英国民事法院的中短期规划,提出以适合客户的形式(尤其是电子邮件、互动式在线服务、甚至直接进入法院电子系统办理业务)和语言,全方位、全天候提供裁判服务,至2005年,基本实现法院服务的电子化。
美国
虚拟法院的进展居于世界前列。
许多法院可通过电子方式起诉,如亚利桑拉州土斯肯市皮马郡法院,利用电子邮件、以信用卡支付诉讼费可提起诉讼,普遍可利用电子方式提交文件。
可在线访问美国最高法院案件摘要、日程安排,电话接入书记官自动应答系统(CARS)。许多州法院提供在线案件摘要。
录像技术、视频技术在证据调查、开庭审理中运用日益频繁,如司法部诉微软公司反托拉斯案就使用录像技术调查证据。
澳大利亚
1998年5月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大法官理事会倡导《电子上诉项目》,引进电子案卷。
1998年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在《技术––––对于联邦争端解决意味着什么》报告中提出虚拟法院的构想。
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是实施电子诉讼的范例。维多利亚治安法院自1994年6月实施电子文书交换计划。1998年维多利亚房产租赁法庭允许地产商直接将数据键入法院系统,以法庭名义自动向租户发送催租函。
昆士兰法律改革委员会1998年明确提出,电子证据具有可采性。
新西兰
审前准备、案件管理普遍使用电子方式,在商事诉讼中尤其盛行。
高等法院案件管理:案件管理所有数据、审判会议安排必须存储于电脑,诉讼通知由计算机制作。
R v Accused(CA32/91)、 B v Dentists Disciplinary Tribunal二案分别在刑事、民事诉讼中确立了运用录像技术作证的原则。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