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虚拟法院:司法的数字化生存

  (六)判决
  美国有些法院开发抚养费、赡养费计算程序。阿根庭法院使用的计算软件可考虑通膨率。奥地利法院管理系统自动提供诉讼文书和判决制作指南,只要输入有关数据,就可按系统引导制作判决。比利时法院在计算机系统中预先设定标准判决,输入个案有关数据即可自动生成判决。
  (七)电子上诉
  只有少数国家许可以电子方式提起上诉。美国华盛顿州最高法院和位于西雅图的上诉法院分庭允许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小的程序动议。澳大利亚将上诉程序列为诉讼程序运用现代科技的核心,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已在大量案件中实施电子上诉项目,西澳大利亚最高法院也已审理了第一起电子上诉。瑞士上诉法院在使用下级法院的电子数据时,发现数据传输的技术保障尚不足,准确性、安全性、传输速度也有待进一步提高。当事人可向法院提交磁盘,但上诉本身须采取书面形式。
  三、虚拟法院面临的挑战:让我欢喜让我忧
  (一)技术制约:虚拟法院兴起的最大挑战
  虚拟法院建立在高度发达的技术基础上,须大力发展科技,加快科技在诉讼程序中的运用,完善数字签名技术,保障电子文件、电子案卷真实性和完整性,促进技术的兼容性,完善网上电子支付系统等。现代科技可能为人操纵、破坏,发展虚拟法院亦需考虑反病毒反黑客等安全性因素。不少国家禁止通过因特网进入法院网络,如荷兰、韩国、比利时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奥地利法院管理系统属封闭式中央管理系统,律师使用密码方可进入。澳大利亚、美国许多法院向外提供信息的机器,实际上没有与法院本身管理系统联网。
  现代科技在诉讼程序中的运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对现代科技的接受、重视程度和具体实施。有些国家在司法的信息化方面大量投入,但效果与投入并不完全对称,如英国、奥地利、瑞士。奥地利虽具备良好的硬件设施,但事实上律师很少利用中央控制系统。南非和俄罗斯司法部门的技术并不落后,但诉讼程序中却几乎没有现代科技的影子。而秘鲁非常重视现代技术在诉讼程序中的运用,虽然技术配置不充分,但却取得较佳效果。
  同时,如果当事人双方对技术掌握不同,将可能导致当事人诉讼权利在实质上的不平等,故对于技术拥有者和非拥有者之间的鸿沟也必须有足够的重视,采取措施贯彻当事人“平等和对等”诉讼原则。
  (二)虚拟法院对诉讼法的冲击
  诉讼文书的电子送达、交换以及电子案卷的出现与书面原则的冲突与协调;通过视频会议等进行调查取证、审前程序、开庭审理,对开庭审理的直接原则、言词原则、公开原则的挑战;虚拟法院时代的证据提出审查方式,以及电子文件的格式转换、证明责任、证据采信规则、电子证据排除规则等,将大大不同于现在。因此,随着虚拟法院的出现,有必要全面审视和修改诉讼法。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