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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法院:司法的数字化生存

  (二)通过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德国、日本、比利时、韩国等国许可使用传真送达诉讼文书。在奥地利和瑞士,电子送达是与传统送达方式并行的方式。美国特拉维尔等州在公司登记时要求其接受电子送达方式。多数国家反对仅通过网络公告送达,但网络公告可作为补充方式。就判决而言,多数国家不主张以电子方式送达。
  (三)依赖电子方式进行案卷管理和案件管理
  绝大多数国家法院配置了电脑,部分国家通过扫瞄等技术将传统档案转换成数字档案,如澳大利亚、美国、新西兰等。美国无纸化法院技术走在世界前列,部分法院采用完全数字化案卷,如华盛顿东区联邦破产法院可通过因特网查询1997年后的所有诉讼文书;加州南区联邦破产法院40%的案件采用电子案卷。英国90年代司法改革引进的案件管理系统主要包括案件追踪系统、案件计划系统、电视电话会议和文件获取系统。90年代初,比利时法院所有初审法院实现案件管理自动化,包括案件登记的管理;提起诉讼(立案、监督、存档和恢复);开庭审理准备(包括开庭审理案件目录、计划和确定开庭审理日期等);开庭审理;起草议事录;调查和咨询;财产扣押;司法统计等。
   (四)采取电子方式进行开庭审理前准备
  许多国家许可法院、当事人、律师、证人之间交流采取传真、电话方式,部分国家允许利用电话会议、电视会议、闭路电视、网络会议、视频技术等方式。澳大利亚在审前会议和指引会议中,广泛采用电话和视频会议技术,并发展了与诉讼支持系统和文书管理系统相连的局域网技术,当事人可进行电子讨论。美国、芬兰、新西兰等国审前程序皆非常充分地利用电子方式。
   (五)采取电子方式进行开庭审理
  美国、澳大利亚、芬兰、英国、加拿大、新西兰等国家,许可利用视频会议、网络会议、录像、电视会议等现代科技手段进行开庭审理和听证程序,诉讼当事人或证人无需实际出庭。美国在诉讼程序中越来越多使用录像和视频会议技术,如司法部诉微软反托拉斯诉讼中,法官责令通过录像带提供证言,只有交叉询问时才在法庭进行。在澳大利亚,视频会议最初适用于向未成年人取证或向其他脆弱的当事人询问,目前适用广泛,如从国外调取证据,询问被监禁的证人和当事人,听取专家证人作证,替代巡回审理,举行指引会议或审前会议,在法官办公室听取当事人申请和许可上诉申请,审理上诉,举行内部各种行政性会议等。日本1996年《民事诉讼法典》支持使用视频会议技术,如证人距离遥远的,可运用视频会议技术询问证人。开庭审理时,证人应到最便利的法庭接受询问。1998年上半年约有50宗案件在询问证人时采用视频会议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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