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世界各国皆没有建成真正的虚拟法院,完全数字化的诉讼程序当然并不存在,且关于虚拟法院是否就是法院未来发展的方向也存在激烈争论。美国、奥地利、澳大利亚、芬兰、英国等国就虚拟法院制订了远景规划。如芬兰司法部战略研究小组制订了完全数字化诉讼程序长期规划,在计算机网络上建设虚拟法院,当事人、证人和法官通过电子方式传输图像和声音,在网上进行口头、集中、即时的诉讼程序。芬兰简易程序已基本实现了电子化:原告以电子方式向法院起诉,法院以电子邮件方式向被告发送传票,并可使用电子邮政服务,通过被告附近邮政局打印出传票书面副本,邮寄给被告,判决采取书面形式,但原告可通过电子邮件接受有关判决信息。
而从世界范围来看,即使没有完全数字化诉讼程序的规划,许多国家皆已或多或少地在法院诉讼程序中运用信息技术为核心的现代科技。总体而言,发达国家优于发展中国家,其中美国、澳大利亚、芬兰、英国、奥地利等国尤其走在前列。虚拟法院兴起的基础就在于,现代科技在法院诉讼程序中的运用。因此,许多国家对现代科技在法院诉讼程序中的运用充满信心,认为前景广阔。澳大利亚专家基于电子上诉项目认为,完全无纸化法院有可能实现。在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当事人可通过因特网向传输上诉材料,搜寻法院案件管理部分信息,广泛运用视频会议等新技术。如电子上诉项目实施到位,则澳大利亚上诉法院离完全数字化诉讼程序的距离将大大缩小。当然,也有不少发展中国家对此比较冷漠。但从科技发展以及现代科技不断运用于诉讼程序的趋势来看,则我们可以肯定,虚拟法院的未来不是梦。现代技术特别是数码技术一体化综合运用于法院诉讼程序,复杂虚拟系统进一步发展,在逻辑上的延伸必然是虚拟法院的兴起,虚拟法院或准虚拟法院的观念将逐渐为人们接受。澳大利亚有专家预言,“我们的法院记录,离包含数据、文字、图像、绘画、音响、视像等合成的多媒体系统之日不远了。”
二、接近虚拟法院:最远的你是我最近的爱
现代科技在法院诉讼程序的运用,正是接近虚拟法院之路。在这一漫漫长路的初端,我们可以看到虚拟法院的前身。
(一)通过电子方式传输诉讼文件,启动诉讼程序
奥地利建立了由中央控制的封闭式法院管理系统,律师可使用电子方式向中央处理系统起诉。起诉电子文件须符合法定电子诉讼文书格式,中央处理系统接受电子文件并分配到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在起诉第三天系统将自动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自1993年6月,芬兰当事人便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子数据传输方式申请法院法院发送传唤令状,亦可通过电子方式向法院提交其他诉讼文书。芬兰司法部建立“司法部门联网”的电子邮箱系统––––SANTRA系统,每个法院在系统中都有地址,1997年通过该网络向提起诉讼的案件超过50,000宗,约占该年芬兰简易民事案件的40%。美国亚利桑拉州土Tuscon市Pima县法院,当事人用信用卡向法院系统支付小额案件的诉讼费用后,可使用电子邮件向法院传输原始诉讼文书。自1999年3月8日,向明尼苏达州区联邦破产法院提起诉讼可通过电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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