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陪审员的报酬由法院决定,法院可责令任何当事人在法院办公室存入一定的款项,若法院作出如此命令,则惟有在有关当事人交存有关费用后,方得请求技术陪审员行为。技术陪审员的报酬亦可由议会拨款经费解决。
(九)形式上限制:专家证据的书面性和格式性
1.专家证据的书面性
专家证据一般采书面形式,仅在具有合理需要时方得使用言词专家证据。规则第35.5条规定,专家证据须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法院另有指令的除外。如当事人采取快捷审理制提起诉讼,法院将不传唤专家证人出庭作证,为司法利益必需的除外。向专家证人提问一般采取书面形式。规则第35.6条和指南第17条规定了就鉴定结论的书面提问,当事人可直接向专家提问,除当事人同意或法院命令外,提问只限一次,且只为澄清鉴定结论目的提出。专家有责任适当答复,否则法院有权制裁指示方当事人,如当事人不得依赖该专家证据,或不补偿专家费用。专家一般的职责,包括对法院的优先职责,适用于专家答复,专家答复构成鉴定结论的组成部分。
德国法院通常要求鉴定人提交鉴定结论。 法院收到后送交当事人,当事人可提出书面意见,鉴定人须答复。法院亦可依职权要求鉴定人阐明观点。如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法院可举行审理程序,异议当事人的律师可对鉴定人质证和质询。法院不满意鉴定结论的,可指令其他鉴定人提出鉴定结论 ,当事人也有权请求法院指定其他鉴定人。澳法律改革委员会建议,以书面鉴定结论或证人证言取代对证人的主询问。如当事人拟在诉讼程序中依赖具有专门资格专家的意见,则不论专家意见是否可采纳为证据,皆可指令通过法院认为适当的方式和形式接受全部或部分专家意见。 南澳大利亚最高法院建议,法院应要求,对一切专家证人的主询问皆采书面形式,特殊情形除外。当然,提出证据方式应由审理法官确定,但实践表明,大型商事案件中提出专家证据的时间过长,反而越来越令人疑惑。故南澳大利亚要求专家提供的鉴定结论,包括专家资格全部细节,清楚表达意见依赖的事实假定,明确区分依事实假定得出的意见。
2.严格鉴定结论的格式和内容:专家证据的格式性
规则第35.10条、第35章诉讼指引第1.2条、指南第15条及《专家证人议定书》等,详细列明了鉴定结论的内容,尽可能限制当事人为案情需要请求专家改变鉴定结论,强化专家的法律责任感、独立性和公正性。鉴定结论内容包括:1.鉴定结论系向法院陈述,而非向当事人陈述。2.详细列明专家证人资格,制作鉴定结论依据的文献或其他资料。3.说明有关测试、试验、操作人员、是否在专家证人监控下进行,并载明操作人员资格。4.有关事项存在不同观点的,概述各种观点,阐明自己主张及理由。5.采书面报告形式,专家须完整陈述所有重要指示要旨,不得遗漏记录在案的口头指示。6.尾部有专家证人声明,包括其理解对法院职责并已遵守。7.经事实声明确认。规则第32.14条规定了陈述人对所述事实没有诚实信念、包含虚假陈述的书证,经核实之法律后果。
如在Stevens v. Gullis and Pile([1999] The Times,October 6,1999)一案中,建筑商C因D未支付工程费而起诉D。D反诉建筑工程迟延交付、工程未完工、存在瑕疵。T系D的建筑师,负责工程管理并批准工程项目实施,D追加T为第20章第三人。D指示I担任专家证人。I向法院提交的信函列明他作为皇家建筑测量协会会员资格和经验,但只说他已尽所能提交报告。法官认为,I的报告未作事实声明,也未列明指示要旨,不予认可。针对当事人上诉,沃夫勋爵认为,第35章诉讼指引第1条要求,旨在使专家忠于职责,以促使诉讼依民事诉讼基本目标运行,原审正确。C和D达成协议,如I在特定日期前遵守有关规定的,由I作为专家证人,并请求法院作出当事人协议的命令。沃夫勋爵予以否决。
此外,法院还对专家证据享有一般性的管理权。如英国,规则第32.1条等规定了法院主导证据之广泛权力,包括确定提供证据的事项;裁决上述事项所要求证据的性质;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方式;排除可采纳的证据;对不遵守《专家证人诉前议定书》的当事人给予制裁;责令当事人提供信息,协助专家证人提供专家证据;限定对专家的指示和专家对指示的接受;限制对专家证人的交叉询问,对专家证人指示不受保密特权保护等。
三、专家证据制度机理与我国鉴定制度重构的基本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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