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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证据的扩张与限制

  专家证人接受利益冲突的数名当事人指示,有时难以适当履行职责。基于对法院拥有的优先职责,专家证人可直接与法院接触。规则第35.14条规定,专家证人可提出书面请求,要求法院签发指令,协助其履行作为专家证人的职责。指南第20条规定,专家有权请求法院指令,原则上无需通知当事人。但《商事法院指南》规定,专家证人向法院请求作出指令的,首先应通知指示方律师,并向所有当事人送达拟请求事项副本。而《衡平法庭指南》无类似规定。
  在大陆法国家,专家通常不能称为证人 ,因为鉴定结论是与证人证言并列的不同证据形式,鉴定人从属于法院,选任和指示一般属法院职责。在奥地利,专家实际上是法官的助手,法官与专家证人合作密切,鉴定结论可信度高,常作为裁判基础。德国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选任鉴定人,法院可要求当事人提出有关人选,应运用当事人达成协议的鉴定人, 但通常由法院选任鉴定人。尽管当事人亦可自行提出鉴定结论,但证明力一般不高。而普通法国家目前也日益强调专家证人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跨国民事诉讼规则》 对专家证据的规定基本采大陆法模式,法院可任命一名中立专家或专家组,专家独立于当事人,不受任何干预,依职业标准诚信地履行职责。对专家中立性有异议的,由法院裁决。当事人也可指定专家,但当事人专家仅在法院监管下参与诉讼并须接受交叉询问。当事人指定专家,主要职能是提供咨询。尽管法院的专家一般中立且公正,但法院仍可考虑并采纳当事人专家的意见。
  2.完全属于法院的专家——技术陪审员
  技术陪审员(assessor) 协助法院处理其掌握技术和经验之事项,完全忠实于法院和真理,独立性至高无上。规则第35.15条等规定,法院可委任一名技术陪审员协助法院。法院须在委任技术陪审员21日前,将提名为技术陪审员人士的姓名、协助事项及专业资格,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可就技术陪审员的身份或资格提出反对。技术陪审员依法院指令参与诉讼,出席全部或者部分开庭审理,就有关事项为法院准备报告,向法院提出建议,但不出庭作证或接受询问。适用专家的一般原则亦适用于技术陪审员。技术陪审员目前主要运用于海事案件。
  (二)资格上限定:专家证人的适格性
  专家意见系意见证据之例外,如澳大利亚《1995年联邦证据法》第79条[10]规定,如果某人基于训练、研究或经验而具有专门知识,则该人全部或主要基于其专门知识所提出的意见证据不适用意见证据规则。故专家证人须符合一定的标准,具有适格性。
  英国《1972年民事证据法》第3条规定,专家证人的标准为:1.专家可就关联性事项提供意见。如系争事项不相关的,则法院可依该法第3.1条第2款第k项排除专家证据的运用,即对不可采事项禁止传唤专家证人。2.专家须具备提供意见之资格。如在Sansom v. Metcalfe Hambleton and Co.([1995] Law Society’s Cazette,February 4)一案中,原告诉被告注册测量师事务所存在职业过失。原告传唤一名结构工程师提供专家证据,而被告传唤一名注册测量师作证。法官裁决被告负有责任。但上诉法院认为,要裁决具备专业资格的人员违反执业职责,未尽注意义务,应有同样专业资格的人就是否符合职业标准提供证据,故结构工程师就注册测量师职业过失提供的专家证据不可采。
  关于专家证人的选择,英国有关规则规定应考虑如下事项:(1)专家是否具备案件所要求的专业知识;(2)是否知悉专家的一般职责;(3)是否有充分时间;(4)分别指定专家,还是指定共同专家;(5)如指定共同专家的,各指示方的基本情况;(6)要求专家鉴定事项的描述;(7)遵守法院案件管理,及时完成各阶段工作等。
  在英国证据法中,专家分为第35章专家证人与顾问专家(expert advisor)。专家证人系为诉讼目的指定提供证据的专家,顾问专家或所谓的“室内(in house)”专家提供的证据,只能作为普通证人证言,可采性及证明力由法院确定。规则第35章及指南不适用于顾问专家,但如当事人今后拟依法院命令补偿顾问专家费用的,亦适用专家证人规则。
  (三)运用上限制:专家证据的合理性与许可性
  1.合理运用专家证据
  规则第35.1条系法院管理专家证据的核心规定,限制运用专家证据,专家证据仅适用于解决诉讼程序问题有合理必要之情形。指南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基本目标和相适应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争议的任何阶段,皆有义务限制专家的指定于如下需要专业知识的事项:(1)界定并就案件系争点达成一致;(2)协助评价案件(法律责任)的是非曲直;(3)帮助明确或评估争议(损害赔偿)金额;(4)明确案件尽早和解和公平救济之基础。是否指定专家应考虑:(1)无需专家帮助亦可界定争议性质;(2)无需专家调查亦可识别系争点;(3)无需专家意见,亦可确定是否采纳或驳回他方当事人的主张或大部分主张;(4)无专家证据亦可证明系争事实;(5)无需专家帮助亦可充分解释证据性质;(6)无专家帮助当事人交流亦有效果;(7)无专家帮助亦可起草和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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