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参见罗尔夫·斯特博:《德国经济行政法》,苏颖霞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83-284页;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108页。
52参见陈新民:《
宪法基本权利之基本理论》(上册),三民书局1992年版,第145页以下。
53参见陈新民:《公法学札记》,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102-103页;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108、333页。
54参见丹尼尔·F·史普博:《管制与市场》,余晖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5页。
55韦内·卡斯林主编:《经济学的当前争论》,英文版,第十章。转引自胡代光主编:《西方经济学的演变及影响》,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1-242页。
56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邓正来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9页。
57参见姜明安:《行政国家与行政权的控制和转化》,载2000年2月13日《法制日报》第3版。
58参见《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第54条,《日本行政程序法》第32条,澳门地区《行政程序法典》第四章“行政合同”。
另参见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296、507、535、547-549页;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79页;翁岳生:《行政法与现代法治国家》,祥新印刷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221页。
59莱昂·狄骥:《公法的变迁》,郑戈等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129、165-166页。
60参见《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2条、45-47条,《西班牙行政程序法》第53条,《意大利行政程序法草案》第51-57条,澳门地区《行政程序法典》第118条。
另参见M.P.赛夫:《德国行政法——普通法的分析》,周伟译,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1年版,第107-110页;南博方:《日本行政法》,杨建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6页;丹宁:《法律的训诫》,杨百揆译,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9页以下。
61参见罗传贤:《行政程序法基础理论》,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3年版,第19-29页。
62事实上,有关行政程序的立法最早可追溯到十九世纪末期。但是,将行政程序作为行政法的核心内容加以立法则是在二战以后,以1946年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制定为标志。该法的制定和实施对西方国家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极大地推动了各国行政程序立法的进程。参见蔡知方:《行政法三十六讲》,自刊1997年版,第357页。
63一般认为,两大法系的行政法至今已经实现了三次碰撞和对接。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国对日本的军事占领导致了两大法系行政法的第一次碰撞和对接。这使得本属大陆法系国家的日本在法律上又具有了英美法系的特色。在行政法上就表现为,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却被认为是控权法;行政法既是权利法,又是补救法;行政法学上有完整的行政行为理论等等。第二次碰撞和对接则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末,以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成立为标志。并且随着欧洲经济、政治和军事一体化的深入,这一过程仍在继续;第三次碰撞和对接则发生在上个世纪末,我国相继对香港和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后。参见叶必丰:《行政程序法的两大模式——两大法系行政程序法之比较》,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1期。此外,我们还认为,GATT/WTO法律制度的实施,至少会在贸易或者与贸易有关的领域中,使各成员国的公法出现统一化的趋势;因特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也会导致不同国家的公法在适用上的冲突。
64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 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3页。
65参见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1、23章;室井力主编:《日本现代行政法》,吴微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3章;蔡知方:《行政法三十六讲》,自刊1997年版,第90-91页。
66参见王和雄:《论行政不作为之权利保护》,三民书局1994年版,第56-57页;室井力主编:《日本现代行政法》,吴微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2-45页;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198页以下。
67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419页。
68理查德·B.斯图尔特:《美国行政法的重构》,沈岿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