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两大法系行政法的差异及其成因与发展趋势——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行政法阐释

  第四,行政法学研究范围的趋同。社会现实使得学者们感到,行政法学局限于对行政组织、行政行为以及行政救济或者行政程序的研究是远远不够的;行政法规范以外的内容,如政府管制,包括管制的实质、管制活动的范围,以及管制的价值评价标准等问题都是同样重要的。这是因为,在当代社会,政府管制已经覆盖了所有的社会生活领域。政府管制活动不仅具有法律意义,更具有社会经济意义;它不仅是一个划分权力以及行使权力的过程,而且还是一个对社会进行调控,实现行政效率的过程。于是,经济学理论,特别是公共选择理论、布坎南(Buchanan)的国家理论以及新制度经济学等,被广泛地运用到对政府管制的分析中来。72有关管制与放松管制的形式、有效性以及“成本——效益分析”等问题正逐渐成为行政法学崭新的研究领域。除此之外,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进程的深入,超国家的政治实体,如欧洲联盟、世界贸易组织等的出现,国际组织的行政、国际法的国内适用和国际行政合作等问题也都应引起行政法学者的关注。73
  总之,行政法的历史就是行政权力与市场机制互动的历史。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是自律法、独立的部门法,在形式上主要表现为判例法,行政法学以行政行为为核心;在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则是控权法、隶属于宪法的法律部门,成文法是其重要的形式特征,行政法学重点关注行政程序。资产阶级革命后,自由市场机制在英、法两国确立过程的差异性,决定了两国行政法的上述特点。经济自由主义思想的传播,又促成了两国经验的推广。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在政府干预主义与新经济自由主义的影响下,两大法系行政法在逻辑起点、功能以及价值评判标准等方面取得了一致。20世纪70年代以来,经济现实和理论政策的调整又实现了两大法系行政法从观念到制度的趋同。
  当然,两大法系行政法毕竟植根于不同的法律传统。虽然这些传统正趋于融合,但是“由于不同法律制度的差异,一些重大的差别将会永远存在下去”。74然而,“比较不同的制度,也能提供一个学习本国制度的机会。然重点不应放在最后是否造成改变,而应在于对共同经验之理性分析。”75本文的写作也意在如此。
【注释】  1黄锦堂:《行政法的概念、起源与体系》,载《行政法2000》(翁岳生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99页。
2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刘飞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0、62页。
3和田英夫:《现代行政法》,倪健民等译,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版,第15页。
4参见威廉·韦德:《行政法》, 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4页。
5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3页。
6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刘飞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三版前言。
7姜爱生:《德国行政法入门》,载《联邦德国的宪法和行政法》(德国技术合作公司、中国国家行政学院1999年编),第8页。
8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刘飞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8页。
9黄锦堂:《行政法的概念、起源与体系》,载《行政法2000》(翁岳生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40页。
10陈敏:《行政法总论》,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29页。
11参见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10页。
12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2页。
13理查德·B.斯图尔特:《美国行政法的重构》,沈岿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2页。
14参见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52-53页。
15参见郭润生:《法、美行政程序的比较研究》,载《行政法学研究》1994年第4期;叶必丰:《行政程序法的两大模式——两大法系行政程序法之比较》,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1期。
16托马斯·弗莱纳:《两大法系中的行政法与司法的作用》,冯军译,载《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春季号。
17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刘飞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96页。
18参见张正编著:《行政法体系重点整理》,保成文化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36页。
19理查德·B.斯图尔特:《美国行政法的重构》,沈岿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6页。
20参见法治斌:《英美行政法的分流》,载《人权保障与司法审查·宪法专论(二)》,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版,第326页。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