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国,16、17世纪时也广泛地推行了重商主义政策。但当时的封建堡垒仍很顽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也远远落后。所以,社会历史条件决定了资产阶级还处于成长的过程中,没有足够的力量与封建主阶级抗衡,革命的时机尚未成熟。但是,资产阶级理论家们却认识到,重商主义已经成为资本主义进一步成长的障碍。他们认为,政府对贸易自由的限制和干预是违反“自然秩序”的,行政职能在于保护私有制,而不在于干预经济生活,重视农业和坚持经济自由至为重要。30于是,适应新兴资产阶级的要求,国家经济政策开始从重商主义向以重农主义(Physiocracy)过渡。不过,在英国,从重商主义向经济自由主义的过渡发生在革命后,肃清封建残余的过程中,是渐进式的。但在法国,这一过渡却发生在革命前夜,并且经济自由主义一开始就与重商主义断然决裂,是在与后者尖锐对立的情况下产生的。
重农主义政策的推行促进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进一步发展以及资产阶级的壮大和成熟。这样,资产阶级与封建主阶级的矛盾,与英国革命时相比更为尖锐,因而革命的方式只能是爆发式的武装斗争,并取得了彻底的胜利。这在经济上就表现为,革命前后的经济政策都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在限制政府干预的方面是一致的。因而,革命胜利后,资产阶级无需论证资本主义社会相对于封建社会的优越性,也无需以经济自由主义思想去否定重商主义的经济主张,而只需讨论如何巩固和发展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维护其阶级统治。
自由市场机制确立的彻底性在法制上则表现为,司法机关在革命期间充当了封建顽固势力的角色,革命胜利后,资产阶级必然要通过
宪法尽可能多地限制司法机关的权力,禁止其干预行政权。正如奥里乌(M.Hauriou)所说的,“革命时期的大会取消最高法院之后,毫不犹豫地确立了两权之间的分离,行政权的独立以及随之而来的司法权的缩小。”31因而,行政法在法国是在基于行政权运行的需要而产生的。当时,
宪法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调整行政机关与公民关系的行政法自然也就成了另一个部门。而且,行政法院的行政性、司法性和独立性要求法学家们科学地界定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和原则,及其区别于私法的内在规律,即“对行政法院的管辖权有完全不同的思路”。32于是,行政法学也就必然要以行政权力为中心构建其理论体系,对行政法院活动的学理阐述便成为其核心内容。这样,行政法在法国便成为了自律法和判例法,行政法学也以行政行为为核心内容。
(二)传播过程:以经济自由主义为媒介
在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英、法两国的行政法对两大法系其它国家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这一过程又是以经济自由主义思想的广泛传播和自由市场机制的普遍确立为基础的。
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解放了生产力,也发展了生产力。到18世纪中叶,英国也已成为了工业国家。封建残余苟延残喘,复辟的危险也不存在了。尽管市场自由政策得到了广泛的推行,但是经济自由主义学说却一直未能系统化。因而,资产阶级需要新的思想武器,用以系统地批判行政权力对经济生活的干预,从而彻底摧毁重商主义的思想和政策。这个任务被代表那个时代的经济学家斯密(A.Smith)完成了。在1776年出版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一书中,他系统地阐述了经济自由主义的思想。
斯密认为,政府干预很可能会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给经济系统带来扭曲,从而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有了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就不需要政府干预了。他主张“建立一个严正的司法行政机构”,把政府的活动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即政府应当保证发展生产、公平贸易和积累财富的外部环境,并且向社会提供那些私人所不能提供的公共产品(public goods)。33这一学说敏锐地反映了时代特征,成了英国资产阶级锐利的思想武器,斯密因此也被誉为“工场手工业时期集大成的经济学家”34。正如当代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P.A.Samuelson)在追忆斯密的理论时曾指出的,“封建制度以及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形形色色的干预,都土崩瓦解了,一个新的商业和制造业时代正在诞生。”35于是,政府甘居幕后,扮演“警察”的角色,担当起社会“守夜人”,行政职能集中于“秩序行政”,即保障国家的安定、社会安宁,维护私有财产权和契约自由。
"美国行政法是和政府与市场互动的历史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36经济自由主义思想的系统化不仅促进了英国行政法的成熟,也对美国早期行政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美国行政法的特点是市场加法院,或者立法加法院,行政机关的作用不占主导地位。”37博登海默(E. Bodenheimer)亦指出:“十九世纪,美国政府的工作重点几乎完全集中在那些旨在严格限制行政范围的法律约束之上。……将行政限于无以复加的最小限度,在当时被认为是我们这个政体的根本原则。”38从而,英国的控权经验成了美国的实践。以后,英、美两国的经验又得到了其它英美法系国家的普遍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