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法系行政法的差异及其成因与发展趋势——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行政法阐释
刘轶
【摘要】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是自律法、独立的部门法,在形式上主要表现为判例法,行政法学以行政行为为核心;在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则是控权法、隶属于
宪法的法律部门,成文法是其重要的形式特征,行政法学重点关注行政程序。资产阶级革命后,自由市场机制在英、法两国确立过程的差异性,决定了两国行政法的上述特点。经济自由主义思想的传播,又促成了两国经验的推广。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在政府干预主义与新经济自由主义的影响下,两大法系行政法在逻辑起点、功能以及价值评判标准等方面取得了一致。20世纪70年代以来,经济现实和理论政策的调整又实现了两大法系行政法从观念到制度的趋同。
【关键词】 行政法 行政权 市场机制 政府干预
【全文】
一、差 异:从实质到形式的分流
(一)行政法的性质:自律法与控权法
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是一种自律法,是以行政权和效率为中心的自我约束体系。行政法的这种自律性主要表现为:第一、调整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关系的规则体系从属于“公法”,私法规则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才被适用。“行政法强调高权、公共利益、积极主动,具有公益、国民福祉、国家意志之实现之色彩,而与私法不同。”1第二、行政法是基于行政权运行的需要而产生的,而不是司法审查的产物。“通过每一种‘事务’及其在学术上的必要性来‘制造’一个相应的部门法,行政法由此而形成,并自然也确立了其体系。”同时,行政法的约束力也并非源于其他国家机关的强制,而是源于行政机关的自我约束。“这不是立法者的创造,而是由一种内在的必要性自发形成的,学者、行政机关的要求以及一些法律规定共同促成了其形成。”2第三、行政行为的实施不仅应遵循法定的程序,其成立还应当符合实质要件,尽管行政行为的效力理论极为发达,即“重点是对行政作用加以实质性的法律约束”3。
在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则是以司法审查和行政程序为中心的控权机制,是一种控制行政权的程序和方法的法。也就是说,行政法是控权法,是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用来控制行政权,防止行政权滥用和行政专横,防止其侵犯立法权和司法权,以及当行政权被滥用时予以补救,从而保障个人自由的程序和方法的法。行政机关及其享有的行政权,对公民及其享有权利并不具有固有的优越性。4总之,“行政法是管理行政机关的法,而不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法。”5
“
宪法灭亡,行政法长存”。6两个多世纪以来,行政法在不同国家虽然经历了经济、政治体制的变迁,但仍保持了相当的稳定性。因此,两大法系行政法在性质上的不同便成为其他差异形成的逻辑起点。7
(二)行政法的地位:独立的部门法与作为
宪法组成部分的行政法
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是独立于
宪法的一个基本部门法。学者们认为,
宪法是“将公权力作出确定的分配”的法。“
宪法作为对国家权力的规范,等同地处于司法和行政及其权力之上”8,而行政法则是“对行政加以规定之法”9,是“在人民与行政之关系上,设定人民之权利及义务,规定人民与行政之法律关系”10,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形式,行政权及其行使的程序和原则,公民在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的救济措施,以及行政责任等内容。
在英美法系国家,
宪法是“静态的法”,行政法是“动态的法”,行政法是
宪法的组成部分。11首先,行政法是行政程序法,是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委任立法等进行监督,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进行司法审查,以及通过立法和判例建立起来的约束行政机关的程序规则。“行政法更多的是关于程序和补救的法,而不是实体法”12,即通过司法审查“以便禁锢行政自由裁量权于法定权限之内,而且要求行政机关遵循行政裁决程序”13。其次,在“议会至上”或者“司法至上”的宪政体制下,行政程序在实质上是实现权力分立或者职能分立的工具,这也与
宪法的基本属性相一致。
(三)行政法的形式:判例法与成文法
按照传统的法源理论,判例在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在英美法系国家都不被认为是正式意义上的行政法渊源。14对此,国内学者尚有争议。15但是,判例法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形成和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体系以成文法为显著特点,这些都是不容忽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