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程序自由主义及其局限

  自由主义的平等决定了民事诉讼一项基本原则——当事人平等与对等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所处地位平等,无论当事人社会地位如何,皆平等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当事人在诉讼中拥有平等对话、充分陈述之机会,诉讼武器以及在诉讼中的攻击和防御平等和对等。不同国籍、无国籍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时,诉讼地位也与本国当事人相同。而裁判机关居于中立地位,通过当事人双方自由、平等的诉讼对抗,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判。
  (四)自由主义与事实发现
  罗马教会法诉讼程序实行法定证据制度。高贵人的证言优于普通人证言,僧侣的证言优于俗人证言,富人的证言优于穷人证言,老人的证言优于年轻人证言,基督徒的证言优于犹太人证言。除教皇外,一个证人不是一个完全的证据,两个证人相一致的证言构成一个充分证据,五个或七个传闻证据也构成一个完全证据,对法院有拘束力。不管有多少个女人作证,皆不得采信,至少需一个男人的证言作补充。一切证据效力皆按数值比例由法律预先确定为充分的证据、二分之一、四分之一、八分之一证据。法官职责在于计算证据,而非衡量证据。
  法定证据显然是权力主义、等级制度和社会不平等在程序领域的映射和结晶,也是一种先验的、经院式思维方法论的直接反映。文艺复兴促使人类思维飞跃到现代的科学方法论,这一革命性变革当然也在程序法和证据法上得到反映。同样在欧洲革命后,欧洲大陆国家先后废除了法定证据制度,在证据评价上采纳自由心证主义。所谓自由心证主义,“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取舍和运用,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而是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主义的核心,在于透过法官自由心证的形成而发现真实,对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对证据的取舍是法官依据自己的良心来加以确认,不受权威制约,不受外力干预。从历史视角而言,自由心证主义虽不直接渊源于自由主义思想,但其制度形成背景与资产阶级革命、科学认识论的形成不无关联,其内在理念当然亦映射了自由主义精神。
  (五)自由主义与民事诉讼的一体化
  就国家间的关系而言,伴随国际化、全球化、信息化潮流,民事诉讼法也出现了一体化动向,各国普遍更自由地承认国外立法和司法行为的效力。这种自由精神体现在民事诉讼方面,是各国日益转变的全球化思维和国际合作态度。在外国法的适用、涉外管辖、域外取证、以及仲裁裁决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已经制订了一些国际公约。目前有关民商事程序的主要公约包括:1954年《民事诉讼程序公约》;1961年《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1965年《关于民商事案件中司法和司法外文书的国外送达公约》;1970年《关于民商事案件国外调取证据海牙公约》;1980年《国际司法救助公约》以及1979年《美洲国家间关于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域外效力的公约》等。进而,美国法学会、国际统一私法学会还发起了《跨国民事诉讼规则》项目。 正如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一体化一样,诉讼程序的统一和协调将作为世界级课题,受到全球法学界关注。
  (六)自由主义与民事程序目的
  程序自由主义兴起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与民事诉讼解决私权纠纷之目的相映衬的。程序自由可谓民事程序的本能要求,自由主义与之有天然的亲和力。民事诉讼的本质可简结地归纳为:对抗与自主。社会冲突的司法救济,决定诉讼的对抗制性质以及对抗制的对抗本质,同时,民事诉讼以解决私权纠纷为目的,民事纠纷的私权性质决定了当事人自主。自然正义是民事诉讼程序运作的基础,借助经验主义哲学、基于自然正义演化而来的“法律的正当程序”是对抗制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对抗制是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法院的司法管理权不过是民事诉讼运行的车轮。对抗与自主,这两种理念完完全全属于纯粹的古典自由主义范畴。古典自由主义基础上的诉讼模式即为传统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基本法理是将当事人双方设计为对立和对抗的两造,尽可能搜集和使用于己有利的证据,即坚持“司法竞技理论”。
  四、程序自由主义的局限
  (一)自由主义的局限
  古典自由主义认为,自由、生命和财产是人的天赋权利,政府存在的意义就在于保护个人权利,对个人自由干涉便是专制,进而提出权力制衡与有限政府的理论。但古典自由主义在推崇个人自由时忽视了社会整体目的,将社会价值片面理解为个人价值的简单相加,一定程度上导致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背离,使个人自由陷入自身所设的困境中。当然,自由主义本身并不鼓吹无限制的自由,它区别于无政府主义,而强调法治下的自由,追求自由与秩序之间的衡平。但自由主义所主张的自由,仍非常宽泛。
  最早系统批评自由主义的学者以法国的梅斯特尔与英国的柏克为代表。梅斯特尔一是猛烈攻击个人主义,主张人并非生而自由,人在本质上是非理性的,个人主义削弱了社会稳定与秩序的基础;二是批评自由主义削弱了社会赖以维系自身存在的宗教、信仰及价值观;三是削弱了社群,而没有社会依归的个人是内在世界孤独且充满矛盾的个人。德国学者卡尔•斯密特批评自由主义在关键时刻无法作出决断,多元主义可能导致国家内乱甚至内战,自由主义导致人们将全部注意力集中于私人生活,追求消费主义,漠视公共领域。
  约翰•密尔结合彻底修正的功利主义原则对古典自由主义作了系统的批判改造,推动了古典自由主义的现代转型。他主张相对节制的个人自由,即“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 他人的自由自然构成个人自由发展的最大限度,为保障自由消除专制,应进一步完善代议制民主。个人是社会和历史的主体,社会价值归根结底在于组成社会的个人的价值,而个人自由也应有利于增进社会整体福利。他力图调和传统的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间的尖锐冲突。“但如古典自由主义理论一样, 密尔从抽象的政治原则出发,给“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划定界限,意图藉此构建起相对具体的政治体制,使个人发展与社会进步相互促进、并行不悖,但事实上这种理论只是虚构的所谓合理“边界”,本质上无法真正消解个人与国家、社会之间的冲突。 英国最高法院法官戴维林勋爵(Lord Devlin)对密尔的核心批评就是,密尔以一种机械主义的方式理解社会,只强调对某一特定人或群体的伤害,全然不顾对社会的伤害。 英国对古典自由主义的全面批评及诠释以牛津唯心主义为高潮,代表人物是格林,其突出贡献是倡导积极自由理念。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