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然,自由放任自由主义将失去僵局模式所提供的保护。但考虑到有限议会制所带来的好处,也许风险还是值得一冒的?
2、积极自由主义:分配正义分支。——积极自由主义所关注的重点是不同的。与自由放任信徒所持的观点相反,积极自由主义者认为,暴政并不只被政府所垄断,无知、贫困和偏见一样可以轻易地剥夺公民与生俱来的自由。由于政府的无为主义可能威胁到这些基本利益,因此积极自由主义者会对美国式分权所产生的体制性僵局感到反感。
然而,他将发现有限议会制也并非尽善尽美。积极主义者所面临的难题将和自由放任主义者非常不同,他并不欣赏立法僵局,相反他厌恶民选立法机关对现状固有不公所采取的不可思议的容忍态度,因此他将考虑设立某种新的分权机构,作为潜在的救济力量。[215]
这个问题是恶性循环,社会不公将进一步导致政治上的软弱。因为民选政治家希望赢得选举,他们将首先注意到无知、贫困和偏见的受害者通常难以被动员参与有效的政治活动。的确,马克思主义所犯的一个明显错误就是,认为市场看不见的手会奇迹般地导致无产者揭竿而起并推翻旧有制度。
这一情节是纯粹是天上的馅饼。尽管在偶然情况下,也有可能成功发起广泛的社会运动以争取社会公正,但大部分政治家通常会把更多时间和精力花在富人和受教育的人身上,以使自己重新当选的机会最大化。这一明显特点导致积极自由主义者们考虑对分权进行改革。在那些罕见的短暂的广泛动员期间,他应该催促设立“分配正义权力分支”,以防在将来正常民主政治时期出现倒退。
不幸的是,传统分权思想阻碍了对这种可能性的建设性考虑。在三权分立的框架内,唯一值得谈论的分支是被称为立法、行政和司法的三大部分。在该体制下,
宪法创设所谓经济和社会福利的“积极权利”有无法实际行使的危险。因为穷人和未受教育的人将很少能够十分有效地表达其政治利益,因此民选的立法和行政机关将经常对分配正义的
宪法呼声不闻不问——把“积极权利”的全部文本职权授予给了柔弱慈悲的司法部门。即使为认真对待这些文本保证而专门设立
宪法法院,法官也缺乏救济能力,因为他无法判决执行一项巨额财政拨款,而这一拨款对 “积极权利”的真正实现来说又是必需的。这样,对社会福利的
宪法“保证”就成了一纸空文。
更糟的是,法官无法执行积极权利可能玷污了他们保护更多传统否定性自由的努力。一旦成文
宪法的某些部分已经沦落为仅仅是在装点门面,那么那些强硬的法学家把保护个人权利的全部努力当作乌托邦抛弃就会变得容易得多。在这种情况下,努力推动积极自由入宪可能会在实际上产生反效果:使全面废弃自由权利合法化。考虑到这个危险,对积极自由主义者来说,和自由放任主义者一道把
宪法保护限制到特定的否定自由上,岂不更加明智?
也许是这样的。[216] 但更加合适的是去质疑传统的三权分立,该制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这场辩论的结构。积极自由主义的
宪法并不应把积极权利的事务留给法院,而应当建构一个“分配正义分支”,其结构设置应当考虑到独特的执行问题。作为先行者,我们应当保证这一新的权力分支享有一定比例的国民收入。
宪法应当正式规定,在任何其他机构获得资助之前,该分支必须首先获得一定比例的国民收入。我们不难想象,富者和强者能够为了国防,刑事司法,以及其他诸多公共事业展开有效的游说,但我们无法指望,为了遭受不公的受害者的利益,也会有如此之高的热情。当然,设立这一分支仅仅是第一步,我们又如何保证该分支成员不中饱私囊或把资金用于其他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