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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分 权—— 三、基本权利(杜钢建、彭亚楠合译)

  选举委员会的功能在保持公众对我们民主机构的信任方面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关键在于委员会应当完全独立于现政府,并且在处理政党过程中谨慎公正。为保证实现这一目标,委员会将不是一个级别普通的非部门(non-departmental)公共团体,而是直接向议会负责。该法案在任命选举委员会成员和制定委员会预算方面规定了一套独特的机制,以加强它的独立地位。[207]
  目前打算,委员会成员由下议院特别批准,[208] 任期长达十年。[209] 根据法律,他们只能在有过错并得到议会明确支持的情况下,才能被免职,这更进一步地加强了他们的独立地位。[210]
  自始至终,美国联邦选举委员会的可悲经历都是一个反面教材。[211] 英国在过去两个世纪中,一直是世界上最大的怀疑分权制的国家,它是否能在即将到来的复兴中领导发展新的分权体制?
  (二)、保障基本人权
  正如我们所知,自由主义对个人权利的要求绝不仅限于自由公正的选举。尽管在实践中实现这个单一目标比普遍预计的要困难得多,但它绝非自由主义对分权的最高渴望。自由主义者认为,民选政治家绝不能削减广泛的基本权利,哪怕他们践踏人权的计划被反复通过,并且是在冷静再三思考之后做出的。
  在西方传统中,有一支民主流派经常质疑这种自由主义的强有力的形式。对于强民主主义者来说,更重要的是支持人民主权,即使牺牲基本个人权利也在所不惜。这一紧张对宪法理论的所有学者来说都是很熟悉的,并且本文将不再对其进行分析,更不会提出解决方案。本文所要做的,只是探讨如果一个人相信(就像我一样)[212] 宪法应当以基本个人权利来限制民主,那么应如何看待三权分立。
  不令人吃惊的是,它完全取决于如何界定“基本”。
  1、自由放任的自由主义。--持自由放任自由主义立场的人认定,现状为基本权利的确立提供了一个可接受的底线,并且将过于积极的政府看作是对自由的唯一严重威胁。结果,他们应当易于赞同在法院和行政机关方面实现职能专业化。
  但在是否采取美国、法国式分权的问题上,自由放任自由主义者将犹豫再三,难以决断。一方面,他们可能很欣赏这种体制所带来的政府僵局,在其他人眼里是统治力危机的东西对他们来说却妙极了。即使总统和议会为党派利益而把时间花在纠缠于彼此的性过错上,或为一些政策失败而互相指责,但是他们也至少没有改变现状。[213]
  在另一方面,自由放任的信徒可能被该体制的其他结构特色所惊骇。如前所述,当分权体制处于全权模式之下时,执政者为赶在下次选举之前保护他们的政策,会倾向于以危险的速度莽撞前进,并有可能践踏基本人权。一旦他们将其侵犯人权的提案上升为法律,那么即使这样做会导致在下次选举中民意反弹,要想废除这些法律也没那么容易。另外,对立法权力的分权也易于导致对职能分权的破坏——法院和行政官员的过度政治化将威胁到公正地执行法律。
  并且随之而来的总是林茨噩梦:对立的权力机关为解决他们的僵局,可能会象藤森(Fujimori)总统那样突袭议会,进而实行自由放任自由主义者最为恐惧的暴政。
  那么,对自由放任主义者而言,是否最好的选择是有限议会制呢?[214] 毕竟,这一模式中,宪法法院握有司法审查权,担当了基本人权的前线哨兵。尽管法院可能无法尽心尽职,但由选民在下次选举中摒弃暴君狂人难道不是最明智的吗?如果诉诸人民是成功的,新政府将会扼杀襁褓中的暴君,而无需鼓励发生于美国式宪法制衡中的抵制。同时,有限议会制将避免林茨噩梦,避免政府机关超政治化对法治的侵蚀,并且避免全权之下分权政府不时发生的立法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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