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如何,之所以提出该问题,是由于全世界普遍建立了独立的,但是非司法性的机构,来监督选举过程的关键要素。这些机构的功能非常多样。有时它们负责重划选区,以符合变动的人口状况;[189] 有时它们有权执行并解释竞选资金法;[190] 最通常的,它们只是负责保证选举日的诚实计票。[191]
我赞赏设立独立机构的潮流。但不幸的是,在职政治家(established politician)却普遍不这样认为。因为这些政治家自己的选举命运可能在平衡中悬而未决,因此他们将非常不愿把对选举过程的控制权交给真正独立的机构。也许说不定什么时候就需要一位朋友掩盖选举舞弊或非法竞选捐款之类的丑闻呢?
正如美国的竞选基金委员会的运作所展示的那样,在已确立民主的国家中这类事情一点儿也不比有志于民主的国家少。在水门事件的影响下, 国会成立了联邦选举委员会作为一个“独立”机构,但该委员会的法定结构却可以在事实上导致管理失灵[192]——“完全没有选民(constituency),几乎没有资金和朋友……该机构的行政决定被政治家轻视,被法律人嘲笑,并被法院推翻。”[193] 联邦选举委员会(FEC)曾希望能够无需司法部副部长(Solicitor General)批准就有权申请获得诉讼文件移送命令(certiorari)的令状,但被最高法院拒绝,[194] 这使得它向法院的通路受制于总统任命者不受制约的自由裁量。[195]
这样的司法裁决证明是传统分权思想的破产。当然,在标准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之中,并不能找到代表性加强的职能的合适位置。但这样就使三权分立显得更糟!对分权更好的理解将意识到:象FEC这样的机构值得特别承认是制衡体系中的一个独特部分。
我将其称为“民主分支”。 当然,授予该分支多大的权力将取决于制宪大会信奉何种民主概念。多数派可能只满足于一个非常狭义的公正程序:只要计票真实,
宪法就将别无所求。或者大会可能采取一个强硬得多的概念,即要求公平确定立法选区以及在政党间公平分配竞选资金。无论主流的理想内容如何,只有当
宪法所提供的机制,能够对付执政者为阻止大选失利而可能采取的种种伎俩,依然保证民主政治的持续力量时,这一理想才是有意义的。
印度
宪法的规定很有启发意义。[196] 该
宪法设立了一个选举委员会,[197] 并采取了自觉步骤来保证该民主分支免受党派压力。[198] 例如,首席选举专员(Chief Election Commissioner)不是被总理,而是被总统(在议会制中是受人尊敬的高层政治家)选任的。[199] 该专员任期六年,享受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薪金和特权,仅仅通过弹劾程序才能下台。[200] 他在新德里管理一个由三百名官员组成的秘书处,那里是国家行政活动的神经中枢。[201] 尽管印度腐败问题严重,[202] 但其选举过程的运作还是可信的,而该委员会对此做出了至关重要的贡献。[203]
尽管该委员会还有其他重要职能,[204] 但它核心的
宪法职能是:“在联邦议会、邦议会、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中,监督、引导和管理选民名册的编制和选举本身”。[205] 比较而言,英国现在正在考虑向民主分支授予广泛得多的职权。作为刚起步不久的更引人注目的
宪法革命的一部分,布莱尔政府已公开表示,支持建立一个独立、权威的选举委员会,拥有极广泛的权力,包括规制政党捐款和限制竞选开支:[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