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 分 权—— 三、基本权利(杜钢建、彭亚楠合译)

新 分 权—— 三、基本权利(杜钢建、彭亚楠合译)


The New Separation of Powers


彭亚楠


【摘要】作者:Bruce Ackerman(耶鲁大学法学和政治学教授)
译者:杜钢建(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彭亚楠。
本篇比较宪法论文探讨了美国式三权分立是否适合作为其他国家的宪政模式。Ackerman教授在考察了德国、意大利、日本、印度、加拿大、南非等许多国家的实践之后,反对输出美国体制,而建议采纳“有限议会制(constrained parliamentarianism)”。根据该模式,宪法并不设立独立选举产生的总统来制衡普选的国会,而是实行责任内阁制,政府向民选的议会下院负责,但同时,内阁和下院的权力也将受到其他许多独立机构的制约,其中包括宪法法院。Ackerman教授认为,该模式提供了一条比美国模式更具前途的宪法发展之路,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现代分权的三大基本原则——民主、专业化,保护基本权利。
【关键词】宪法 分权 总统制 议会制
【全文】
  三、 基本权利
  我们一直从民主合法性和功能专业化的角度对分权进行考察。我们的第三个角度是更加个人主义的。即权力分立如何保障基本人权?
  我之所以把这个问题保留到最后讨论,是因为它对民选政治家的角色提出了最根本的挑战。尽管民主合法性的二元论原则反对政治家通过一次选举便获得全权,但并不否认在某些情况下获得全权的合法性。该原则仅仅要求,在获得最后胜利之前,政治力量必须在僵局期间持续奋斗。同样,在联邦制条件下的分权也并没有对民主进行质疑,而只是致力于如何安排不同民选政治家之间的关系。
  出于同样原因,职能专业化的学说假设政治家通过任何他们喜欢的法律都是合法的,它所关注的是,政治家为达到其目的会不惜破坏行政的公正性和知识化。挑战只是在于,确定在何种条件下,宪法应当保护法官和行政人员对职能专业化的要求,以防预期的对法治的践踏。
  建立在基本权利之上的第三个学说,则更加深刻,它寻求对民选政治家的立法权威施加最终限制。对这种限制的论证包括两个基本原理,我将分别加以讨论。从政治理论的角度看,两者均为人熟知,但对权力分立而言,这两个原理又有不同的制度意义,所以最好特别提出来。
  (一)、民主分支
  基本权利的第一个原理是从民主自身概念之中推出来的。在赢得选举之后,立法机构的多数派可能臭名昭著地力图使自己免受进一步的选举考验--冻结大选,限制言论自由,或修改选举法以使选区的划分不利于那些反政府情绪强烈的地区。主要感谢John Ely的工作,宪法学界已广泛承认有必要建立制约机制,以防这种类型的滥用职权。[188] 但一个严重的问题是,我们是否应当把这个被Ely称之为“代表性加强”的(representational reinforcement)职能,仅仅授予一个宪法法院,换句话说,是否应当设立特别的权力分支,以承担这一使命的某些重要部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