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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分 权—— 导言(杜钢建、彭亚楠合译)

当两院意见相左时,众议院有权单方选择首相(见日本宪法67条)。只有众议院有权通过不信任投票来解散政府(见日本宪法69条),并且在参议院反对的情况下仍可以通过预算案(见第60条)。在条约批准问题上也是如此(见第61条:条约批准适用第60条)。
上院并非只是一个无足轻重的机构。它有着重要的权力来阻滞(block)由众议院通过的法案,除非后者能够获得三分之二的多数,见第59条。在1955年到1989年的长时间里,参议院相对并不重要,因为当时自由民主党在两院都占有相当大的多数席位。见J. A. A. STOCKWIN, GOVERNING JAPAN: DIVIDED POLITICS IN A MAJOR ECONOMY 114-115 (3d ed. 1999)。然而在1989年,由日本社会党领导的反对党赢得了参议院选举的胜利,并运用其权力来反对自民党政府。反对党曾阻滞了一些重要法律,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否决了日本自卫队参与海湾战争。参见前引书第75-78页。自从回到真正的多党政治之后,参议院已成为反对党的重要武器。他们使用上院阻滞权是自1955年以来第一个非自民党政府于1993年上台的关键因素。见前引书。
二战后,关于在德国运作的各个内部和外部力量的复杂混合,可见MERKL,前注2。
1919年魏玛宪法创设了一个强有力的直选总统,它独立于议会控制。在兴登堡任命希特勒为总理之后,该制度被视为一个“主要错误”。DAVID P. CONRADT, THE GERMAN POLITY 182-83 (6th ed. 1996)。战后德国基本法所设立的联邦议院(Bundestag)“不再不得不与一个它不直接控制的行政权相竞争”。前引书第183页。基本法在德国宪法史上是空前的,因为它“授权议会单独控制政府和官僚机构”。见前引书。
尽管意大利在制订他们的战后宪法方面享有了很大的自主权,但是美国和英国仍然在幕后监控共产党的影响。见JOHN LEWIS GADDIS, WE NOW KNOW: RETHINKING COLD WAR HISTORY 44 (1997); JAMES EDWARD MILLER, THE UNITED STATES AND ITALY, 1940-50: THE POLITICS AND DIPLOMACY OF STABILIZATION 243-49 (1986); Gianfranco Pasquino, The Demise of the First Fascist Regime and Italy’s Transition t Democracy: 1943-48, in TRANSITIONS FROM AUTHORITARIAN RULE: SOUTHERN EUROPE 60-61 (Guillermo O’Donnell, Philippe C. Schmiter & Lawrence Whitehead, eds. 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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