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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分 权—— 导言(杜钢建、彭亚楠合译)

  就目前而言,我的建议在理论上的思辨色彩更浓一些。我希望能促进比较宪法超越目前幼稚的精神鼓励主义(boosterism)阶段,并展开有关西方宪政未来的真正跨国对话。它的思想和制度资源都有哪些?这些资源如何怎样才能组合出更好的模式?如果我对有限议会制的苦心经营能够推动对话的进行,能够引发来自不同法律传统的阵营中的回应,那么本文就达到了它的目的。
  如果本文也能促进美国宪法学者将自己的传统置于一个批判的视野中,那就更好了。[14] 尽管我的批判色彩非常之强,但我并不赞成美国抛弃在过去两个世纪中发展起来的分权体制。即使它弊病丛生,但到目前为止,总统、众议院和参议院之间惯常的对峙已成为了美国人的第二天性,它提供了一个合法化的语法,以使一代又一代的公民去阐述,并有时决定,最为重要的基本事务。考虑到它如此深深地根植于美国文化之中,任何假定我们能够抛弃这些传统而创造一个更好的制度都是轻率的。
  然而,尽管美国人应当尽量更好地发掘和利用自己传统的制衡机制,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将其提升为指引世界各个角落自由民主主义者的灯塔。
  
【注释】  Steven G. Calabresi, An Agenda for Constitutional Reform, in CONSTITUTIONAL STUPIDITIES, CONSTITUTIONAL TRAGEDIES 22, 22 (William N. Eskridge, Jr. & Sanford Levinson eds., 1998)
在三个战败的轴心国中,日本和意大利成为了统一的民族国家,只有德国被盟国要求建立联邦制政府。参见PETER H. MERKL, THE ORIGIN OF THE WEST GERMAN REPUBLIC 8-11, 19, 121 (1963) (叙述了美国和盟国坚持德国必须接受联邦体制)。
见JOHN W. DOWER, EMBRACING DEFEAT 364-73 (1999)。
的确,美国起草班子的领导人,Charles Kades上校,“强调说起草委员会在拼凑其新宪章时没有对美国宪法给与太多重视。”见前注,第370页。我没有发现有证据表明曾对美国式总统制哪怕是讨论过,更别提认真地考虑了——这也许是因为创立该职位看起来与保留天皇作为国家的象征不和。关于将不同的传统拼凑起来制定出日本宪法的论述,见Christopher A. Ford, The Indigenization of Constitutionalism in the Japanese Experience, 28 CASE W. RES. J. INT’L L. 3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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